发布时间:2021-05-19 16:16:4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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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叫我去做担保人,银行放贷员打电话给我说贷款人无力还款都不关我的事,真的吗?

 

我们国家《民法典》已颁布,针对担保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修改和变化,并通过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的方式进行了规定。我们一起来学习其中的变化和民法典中相关规定,从而对我们的日常生活起到保障作用,学习民法典,用好民法典。典型担保制度主要体现在合同编的通则分编与典型合同分编中,以及物权编的担保物权分编。

典型合同分编中主要对保证合同进行了规定,该章规定了担保关系的一般规则,属于基础性规定。担保物权分编延续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传统担保物权体系。

非典型担保制度主要体现在典型合同分编中的保理合同章、买卖合同章中的所有权保留部分和和融资租赁合同章三个章节,非典型担保适用规则为部分准用典型担保制度。

我们如果要帮朋友忙,需要遵守有关《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作为担保人,我们需要重点详细请查阅《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和第三编合同中在关条款。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 置 权

重点谈谈有关主要变化,对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第一个主要变化: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约定。

《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二个主要变化:关于保证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民法典》第681条第1款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个主要变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民法典》第683条第2款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四个主要变化: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另一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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