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27 14:2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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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2015年上半年票据业务现场检查风险提示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发〔2015〕203号)

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金融机构:

根据2015年现场检查计划,2015年上半年,各银监局对辖内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不同程度的处理票据业务的轻率行为。为督促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强票据业务管理,切实防范风险,现就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风险提示

(一)同业票据业务垄断治理落实不到位。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未完成同业票据专项托收,不同程度存在专门部门、分支机构办理同业票据业务未集中审批、未集中核算、清单未落实等问题。 ――基于银行间票据交易对手的管理,以及非法处理商业承兑汇票买卖等问题。

(二)转移票据再贴现业务规模,减少资金占用。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采用“卖出+回购转售+到期买断”、“假买断、假卖断”等交易方式,追加回购承诺卖出实盘,或帮助其他银行。月末代持调整授信规模;有的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产管理计划,以投资代替贴现,随意调整会计报表,减少资本金拨备。

(三)利用承兑汇票业务扩大存贷款规模。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滚动发行银行承兑汇票,以票据吸收存款,虚增资产负债规模;或者以贷款和贴现资金为保证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虚增存款。一些人还人为地转换业务类型,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和夸大业绩。

(四)联合票据中介机构进行非法交易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扰乱市场秩序。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介机构合作,处理大量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贴现票据,牟取非法利润。

(5)贷款与贴现相互移动,掩盖信用风险。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贴现资金还旧贷新调整信用质量指标;发放贷款偿还垫款以弥补不良贷款。

(六)创新“票据代理”,规避监管要求。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同业代理再贴现、出票协议等方式隐瞒信贷资产规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票据业务,甚至出租或出借账户、印章。

(七)部分农村金融机构为其他银行隐匿和缩减信贷规模提供“通道”,违规经营问题突出。部分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在个体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领导下,为其他银行提供渠道,消除规模、违规贴息、签发出票人协议或承诺办理再贴现,不按规定记账,甚至账外业务也存在重大风险。

2. 监管要求

(一)高度重视票据业务风险,认真落实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低风险”业务全范围纳入统一授信范围,切实履行尽职调查、审批职责。要全面加强票据业务风险管理,不得办理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业务。对于已承兑、贴现的发票、单据等凭证,经办行应在正本正面注明承兑(贴现)的银行名称、日期、金额等相关信息,以防虚假交易和重复使用。发票。

(二)加强合规管理,规范票据操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内控建设,全面树立合规理念,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管控。严禁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经纪活动,严禁携带凭证、印章等在异地办理票据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规范账户开立和使用管理,特别是异地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严禁“倒款”行为。严防银行票据资金被任意提取、挪用、

(三)完善绩效考核,防止资金闲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根据业务性质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确保信贷资金有效服务实体经济。防止利用票据业务作为调整经营指标和业绩收入的工具,造成银行资金闲置。

(四)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银监局要进一步加强票据业务监督检查,坚决落实“三铁三观”要求,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管理不善、屡查屡查、账外经营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除对直接责任人员严肃追究外,还要追究上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201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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