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2 12:58:4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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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新的发展格局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中国银行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生效。

《通知》共五部分15条,涵盖立足实体经济需要,推动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水平更高,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可以用人民币结算的国家,优化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跨境人民币投融资,便利个人流动项目。以下五个方面包括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使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继续优化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切实有效充分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中的作用。影响。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

附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工作的通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

银发〔2020〕330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与国内形成新的发展格局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作用可以用人民币结算的国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紧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水平更高

(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在“业务发展三项原则”的基础上,境内银行可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金项目的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金、跨境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的境外融资汇回等)按照中国法律法规使用。

境内银行开展更高级别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优质企业认定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风险防控措施,并将具体实施方案上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及以上分行备案后执行。

(二)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内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交易电子信息为基础,为跨境电子商务等新贸易业态的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目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但条件是符合交易信息采集和真实性审核的条件。支持境内银行、合法划转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等新贸易业态相关的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供外贸综合服务。

(三)根据商事制度改革,及时调整业务办理和审核要求。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银行可以将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披露的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信息作为业务审核、开户、企业信息登记的依据。企业在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无需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明。未来若有新的政策变化,应及时调整所涉业务数据的审核要求、审核流程等内部业务制度,按照新的内部业务制度开展业务。

2.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

(四)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清单形成机制。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清单》调整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清单》,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更新清单认定标准,完善清单形成制度和流程,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五)支持文件电子化审阅。境内银行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或电子收付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指令》。.

境内银行可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文件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应当保证电子文件或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唯一性,并在5年内保留电子文件或电子信息备查。

(六)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跨国企业集团指定的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东道主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异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目下的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优质对外承包工程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支持境内外银行联动,以“业务发展三原则”为基础,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集中管理等对外承包优质项目提供便捷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境外资金,支持对外承包工程。优质企业为保障项目实施所需的汇款。境内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明确优质企业认定标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

(八)放宽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金、跨境融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汇回),在下列条件下,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使用:可以直接或间接使用。超出企业经营范围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业务范围明确允许的情况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

(九)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依法以人民币资金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用于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必须符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十)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时,可直接将利润分配公司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转至被投资公司或股权转让方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必须符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相关中方股东无需开立专项存款人民币并购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十一)优化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为一笔境外人民币贷款开立多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也可使用同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多次境外人民币贷款的资金收付。原则上应在借款企业注册地银行开立境外借款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如有实际需要,借款企业可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贷款结算银行以外的银行可以在保证真实性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贷款本息还款。

(十二)简化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管理。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贷款提前还款不再计入企业境外贷款余额,货币折算系数调整为0.5。调整后的企业境外借款余额计算公式为:企业境外借款余额=∑本外币境外借款余额+∑境外借款本外币余额×货币换算系数。

企业将人民币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银行须在审核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后,在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中变更登记相应信息。海外直接投资部。

4.便利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

(十三)支持发展个人经常项目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境内银行根据“业务发展三项原则”为个人办理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工资等合法合规收入跨境收付。

(十四)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境内银行可为港澳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在港澳地区每人每人每天8万元以内的同名账户接收汇款。境内银行应确保汇入汇出的使用。按照现行规定,汇出的资金只能用于国内消费支出,不得使用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十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境外资金。扩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收入范围,接收境外同名账户汇出的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境外输入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

境内银行应不断丰富人民币金融产品,为市场主体在对外经贸活动和国际合作中使用人民币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中国及其他相关法规,开展跨境人民币交易。开展业务时,应当认真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境内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境内银行进行处罚。关于人民

本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及港澳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第九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第十六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6、8、9号(银发[2012]165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银发[2012]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银行开立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境外机构结算账户(银发[2012]18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资金集中运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第十三条、《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放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第五条如符合《人民通知》第七条等有关规定s 中国银行关于全面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银发[2017]9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发改委

商务部

国资委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汇局

2020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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