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0 23:37: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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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裁判规则委托理财合同中属于合同目的或核心条款的保底条款无效的

法信・裁判规则委托理财合同中属于合同目的或核心条款的保底条款无效的

法律文书和判决规则

如果委托理财合同中作为合同目的或核心条款的最低保证条款无效,则委托理财合同也无效――亚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青年发展基金会、长沙通州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案件要旨:最低保证条款应为委托理财协议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不能作为合同中相对独立的无效部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号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性案例――合同卷》投资保底收益是否合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19-30页

【评论与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监管合同的效力、亚洲证券的责任形式和范围、高收益是否青年基金会收到的470万元,应从其财务管理本金中扣除。

(一)保证条款的有效性。

本案委托理财协议约定的10%年固定收益率为最低保证条款。最低保证条款虽然是委托基金管理协议双方以意志自治形式设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但该条款造成双方民事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不符合规定。民法委托的法律制度。这也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因此,本院认为本案委托理财协议中涉及的最低保证条款无效。

(二)委托理财协议的效力。

虽然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的一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具有最低保证条款本案中,最低保证条款等合同内容仍然有效。条款是不可分离的,它们不是合同的一部分,可以独立分离出来,而是与合同的其他部分密切相关。

就本案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的目的而言,除了委托资产本金的安全外,委托方青基还预期最高10%的固定回报率。

因此,可以说,如果没有最低保证条款,双方,尤其是委托人,通常不会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最低保证条款被确认无效后,委托人的签约目的几乎丧失;如果合同的其他部分继续有效和履行,不仅违背了委托人的订立合同目的,而且对履行没有多大意义,将导致极其不公平和合理的结果。

有鉴于此,本院认为,最低保证条款应为本案委托理财协议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不能作为合同中相对独立的无效部分。原判认定委托理财协议有效,不宜适用法律。本院支持亚洲证券关于委托理财协议无效的主张。

法律文书和法律依据

一、《证券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证券交易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交易损失。

2.《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方式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贷款条款说是“理财,其实是放贷”

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

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损失,约定利息支付给本金。

法律文书和司法观点

期货委托理财合同最低保证条款的判断依据

在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最低保证条款中的保本付息内容已经充分、明确地表达了客户签订合同的纯粹目的和合同预期,即纯粹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收益,以及受托人的资产管理行为和收入。没有共享的期望,这种情况下的委托理财与通常的借贷关系没有区别。因此,无论客户直接交付给受托人的资产是可以融资的资金还是证券,都应认定为委托理财。贷款关系的形式。

有鉴于此,法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存在本金和利息保证固定收益的,按企业之间的非法借贷处理;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和委托人为自然人、受托人为法人的委托理财合同,按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第211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付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利息。会付钱的。” 该款明确体现了民间借贷互助和民间借贷最高利率的规定,不应为过分的立法目的而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贷款利率限制。”

因此,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出台之前,在“委托理财,实则借贷”的情况下,确定贷款利率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克服现行民间借贷利率因价值过高给社会带来的种种弊端,应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优势。在方便、互助和补偿方面。

资料来源:滕伟主编,《金融纠纷裁判依据的新解释与新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334-335页。

法律文书和判决规则

一、名为委托理财的“担保条款”实际上是贷款关系,应确定当事人之间建立贷款合同关系――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亚洲证券有限公司再审申请案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案件要旨:当事人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保证委托人无论盈亏都能获得固定的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入将属于受托人。“担保条款”这个词叫委托理财,其实是一种贷款关系。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已建立借款合同关系,适用有关借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1090号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主编苏泽林主编:《立案工作指南》2009年第1期。

【评论与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是河北省社会保障厅与亚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购买政府债券协议》及《补充协议》称为《政府债券委托购买协议》,但双方同意委托人将资产移交给接管人。委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保证委托人无论盈亏都能获得固定的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归受托人所有。属于借款关系的,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建立借款合同关系,适用有关借款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人民银行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非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放贷属于金融业务。河北省社会保障厅与亚洲证券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非金融法人发放贷款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其次,约定最低担保条款不仅违反了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也违反了金融市场的基本法和交易规则,应当无效;最低保证条款是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对委托理财合同产生影响。整体法律效力。

2、邢某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案例简介:

2016年11月9日,邢某由从事理财的熟人介绍,与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签订了2份投资协议。本月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息。六个月后,邢某想从投资公司拿回自己的钱,但投资公司劝邢某继续投资本息,以赚取更多收入。投资公司见邢踌躇不决,承诺按月支付利息。邢并不急于用钱,也没有更好的投资渠道。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邢某续约。

在投资初期,邢某每个月都会收到投资公司约定的利息投资保底收益是否合法,这进一步增加了邢某对投资公司的信任。他彻底打消了顾虑,与投资公司签订了多份合同,总投资1.43亿。

2018年,因为家里需要钱,邢毅决定要回这笔钱。投资公司先是试图说服邢某照常续约,但看到邢某态度坚决,投资公司开始找各种理由拖延办理手续的时间。邢觉得有些问题。经他再三追问,投资公司表示无力还款,只能出具《还款计划表》,等有能力还款时再进行还款。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