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1 09:29: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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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案例解析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案例解析

01.普惠性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普惠性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9〕2号)

(二)政策要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缴纳税率为 20%。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计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科技公司2019年一季度实际盈利280万元,季度平均资产4800万元,员工280人。,小微企业总资产、从业人员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至本报告期期末进行判断。因此,公司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一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3万元(100*25%*20%+180*50%*20%)。

案例二:企业C在2019年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判断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但在其后二、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判断为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一季度至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对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企业C在2019年一季度至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实际应交所得税及减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4) 充填方式

1、预付款申报:

(一)被审计征收的小微企业应当按季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报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300人,季度平均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实际利润额以上一纳税年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在该表的第 9 行。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二)纳税人代征税款的,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期预缴及年度纳税申报表(B型,2018年版)》。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季度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纳税人,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的纳税人,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本表当期不超过300万元,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2. 汇款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编制,届时政策如有变动,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型)》(A100000)是小微企业的必填表格;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本信息表》(A000000)中的“企业基本信息”为小微企业必填项;“有关涉税事项”为选填项。微利企业必须填报;“大股东及股利”为小微企业免税项目;

(三)中小企业免填《一般企业利润表》(A101010)、《金融企业利润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费用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表》报表》(A102020)、《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收支明细》(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A104000)。

(五)注意事项

1、小微企业无论是按照审计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按照核准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性、禁止性行业,并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3个条件的企业。 5000万元。

02.技术先进的服务企业(服务贸易)适用15%的税率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延长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验区科技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2、《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验区推进科技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

(二)政策要点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认定技术先进的服务业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共同审核并出具文件确认。科技部备案《国家技术先进服务企业业务管理平台》,科技部与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共享备案信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符合条件的技术领先服务企业必须在商务部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三)案例分析

A企业2018年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2018年企业所得税结算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假设企业不符合其他优惠政策条件,企业2018年应交企业所得税15万元(100*15%),扣税10万元(100*25%-15)。

(4) 充填方式

1、预缴申报:填写《所得税减免明细表》(A201030)第22行相应数据。

2. 汇款申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基本信息表》(A000000)中填写206科技先进服务企业类型,并在《纳税申报表填写》中自动勾选“所得税减免明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7040),在《所得税减免明细表》(A107040)第19行填写相应金额。

(五)注意事项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认定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商务部执行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科技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全国实施的办法》(财税[2017]79号有关规定)。

03、企业职工教育费用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二)政策要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和扣除。

(三)案例分析

A公司2018年发生员工教育费用200万元,其中2018年员工工资薪金总额为3000万元,则2018年允许扣除的员工教育费用限额为3000*8%=240万元,今年实际可以抵扣200万元。A公司2018年度发生员工教育费用300万元的,仅允许扣除240万元,超过60万元的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4) 充填方式

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选择“职工工资费用及税收调整明细”(A105050),并填写相关内容在表格的第 5 行。.

(五)注意事项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号),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员工教育费用中的员工培训费用1)、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缴纳。扣除;

2、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合理工资薪金”,不包括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费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3、税款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在预缴时不进行调整。

04.提高设备用具一次性扣除标准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抵扣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二)政策要点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用具,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收入。扣除额已扣除,折旧不再按年计算;单价超过500万元的,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政策的通知》固定资产”(财税[2014]75号)、“

2、本通知所称设备、用具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三)案例分析

一家制造企业于2018年6月购买了价值300万元的机器设备一台,用于生产经营。会计上采用直线法折旧,折旧年限为 10 年,预计残值为 0。企业在 2018 年度汇算清缴期间无其他税收调整,不享受其他税收优惠。 2018年利润为500万元,企业2018年会计中计提的折旧额=300/10/12*6=15万元,因为机器设备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应减少3.00-15=285万元,节税2.85*25%=71.25万元。

(4) 充填方式

1、预缴申报: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减)优惠表(A201020)表第4行相关内容。

2、汇款申报: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税金调整表第10行(A105080)填写相关内容。

(五)注意事项

1、资产状况仅限于新购资产,包括购置新资产、购置二手资产和自建资产,但不包括现有资产;

2、企业应妥善保管购置固定资产的发票、会计凭证等相关凭证和凭证(购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提供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以备不时之需。日后参考,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和会计核算的差异。

3. 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享受此政策,但一旦选择就不能更改(不能只更改单一资产)。

05、企业委托的境外研发费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一)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二)政策要点

1、委托境外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符合条件的境内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委托境外研究开发支出应当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委托方与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方应当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支出明细。

3、委托境外研究开发活动,应当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应当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有关事项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三)案例分析

A公司发生符合条件的自行研发费用100万元,委托境内B公司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委托境外C公司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 然后:

国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基数=100+100*80%=180万元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扣除限额=180*2/3=120万元

境外合格研发费用基数为实际委托境外研发费用金额的80%与国内合格研发费用基数的2/3,即80万元,取较小者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80+80)*75%=195万元。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5年第97号),企业对外委托发生的费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可按规定计算税前扣除;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的基础。

(4) 充填方式

该事项可在企业的最终结算和支付中享受。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中,勾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明细表”(A107012),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报。

(五)注意事项

一、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保留相关信息;

2、委托境外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06.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延长亏损结转期限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

(二)政策要点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在资格年度前五年内发生的未弥补亏损本年度将被允许结转。每年补足,最长结转期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管理办法》的通知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评价办法》的通知中小科技型中小企业”(国科发政[2017]第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其在符合条件的前5年发生的未弥补亏损,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无论是否符合条件,前5年发生的未弥补亏损。

2018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符合条件,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未弥补亏损允许结转至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期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以此类推,结转亏损弥补税收待遇。

4、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有效年份确定其取得资格的年份。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号所注明的年份确定其取得资格的年份。

五、合并、分立、重组符合特殊税收处理规定的,未弥补的亏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处理企业改制业务税(财税[2009]5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亏损结转期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中型科技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税务处理:

(一)合并企业继承被合并企业未弥补亏损的结转期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期限确定;

(二)分立企业继承分立企业未弥补亏损的结转期限,按照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期限确定;

(三)被兼并企业或分立企业符合条件的,被兼并企业或分立企业未弥补亏损的结转期限按《通知》第一条和《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本公告。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A,2018年合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2014年亏损200万元,2015年亏损100万元,2016年亏损0元,2017年亏损200万元,2018年亏损50万元。根据《通知》和《公告》,2013年至2017年无论企业是否符合条件,2013年亏损300万元,2017年收入200万元,2017年收入50万元。 2018年,如果2019年2019年到2023年的收入能继续补足;2014年公司亏损200万元,由2019年至2024年的收入弥补;

案例二:接上例,公司自2019年起不符合条件,2019年亏损100万元。其2013年至2015年未弥补亏损的最长结转期为10年,不受影响。如果企业在2024年之前的任何一年重新获得资格,根据《通知》和《公告》,2019年亏损100万元允许结转至未来10年弥补,即允许用2020年至2029年的收入依次弥补。如果到2024年不符合条件,根据《通知》和《公告》,2019年亏损的100万元只允许结转,以弥补未来5年,即2020年的收入到2024年将用来弥补它,而那些没有弥补的。

案例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证书于2018年9月17日颁发,有效期3年。有效期跨度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为合格年份。

案例4:某科技型中小企业于2018年5月取得存储登记号,该号所指年份为2018年。根据《公告》,2018年为合格年份。

案例5:2018年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其中,A企业不符合条件,允许将其2016年度未弥补亏损结转至未来5年弥补。B企业符合条件,允许其2016年未弥补的亏损结转至未来10年弥补。合并后甲公司未弥补的2016年度亏损,包括合并前甲公司未弥补的亏损和乙公司未弥补的亏损,按照《通知》的规定分别处理。 ”和“公告”。2016年度未弥补亏损,其中合并前A公司未弥补亏损,仅允许以2018年至2021年的收入弥补;B公司合并前未弥补的亏损,按照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予以弥补。经第六条第(四)项有关规定计算后,允许以2018年度的收入弥补至2026年,合并后甲公司2018年度符合条件的,合并后甲公司未弥补的2016年亏损,包括合并前甲公司未弥补的亏损和乙公司未弥补的亏损弥补,允许使用2018年至2026年的亏损。收入来弥补。合并后甲公司未弥补的2016年度亏损,包括合并前甲公司未弥补的亏损和乙公司未弥补的亏损,允许使用2018年至2026年亏损。收入来弥补。合并后甲公司未弥补的2016年度亏损,包括合并前甲公司未弥补的亏损和乙公司未弥补的亏损,允许使用2018年至2026年亏损。收入来弥补。

案例6:2018年A公司分立设立B公司和C公司,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其中,A公司符合条件,允许其2016年未弥补亏损结转至未来10年弥补。新成立的B公司和C公司将继承A公司尚未弥补的2016年度亏损。根据《通知》和《公告》,分立后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小企业,B公司和C公司将继承A公司2016年度未弥补的亏损。无论B公司和C公司在分立后是否符合条件,都可以从 2018 年到 2026 年的收入。

(4) 充填方式

1、预缴申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报(A型)》(A200000)第8行相关数据。

2、汇款申报:将相关资料填入《企业所得税损失补偿明细表》(A106000)。

(五)注意事项

延长亏损结转弥补期限的政策明确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小企业,企业可自行计算申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准或办理备案手续。即符合通知和本公告规定的亏损结转弥补期限延长条件的企业,在预付清结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期限。企业所得税,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07.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一)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二)政策要点

一、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三)案例分析

一家工业企业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年平均资产2000万元,从业人员80人。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应申报缴纳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80*50%*20%=8万元。

(4) 充填方式

1、预付款申报:

2018年一季度至2018年四季度,提前还款申报期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普惠性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后 微利企业认定条件发生变化,企业适用新政策用于预付款申报。

2、汇款申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型)》(A100000)是小微企业的必填表格;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本信息表》(A000000)中的“企业基本信息”为小微企业必填项;“有关涉税事项”为选填项。微利企业必须填报;“大股东及股利”为小微企业免税项目;

(三)中小企业免填《一般企业利润表》(A101010)、《金融企业利润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费用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表》报表》(A102020)、《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收支明细》(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A104000)。

(五)注意事项

1、小微企业无论是按照审计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按照核准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性、禁止性行业,并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3个条件的企业。 5000万元。

08.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二)政策要点

企业在研究开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尚未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自2018年1月1日起计入当期损益至2020年12月31日,视实际情况而定。发生金额的75%应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税前摊销。

(三)案例分析

某公司2018年研发费用为100万元。公司2018年度无其他税务调整,未享受其他税收优惠。若2018年度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则公司2018年度研发费用可享受额外扣除额75万元,减少应纳税所得额7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06.25万元((500-75)*25%),节税18.75万元(75*25%)。

(4) 充填方式

该事项可在企业的最终结算和支付中享受。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中,勾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明细表”(A107012),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报。

(五)注意事项

1.不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行业:烟草制造、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服务、娱乐等财政部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行业税务管理。

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审计收集健全、研究开发费用收缴准确的居民企业。

3、以下活动不适用税前扣除政策:

(一)企业产品(服务)定期升级。

(二)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新的公共工艺、材料、设备、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企业商业化后向客户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有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进行重复或简单的更改。

(五)市场研究、效率研究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过程环节或日常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和保养。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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