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6 07:07:3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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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没有实现的汇兑收益是否应计入所得税应税收入?

就是没有实现的汇兑收益是否应计入所得税应税收入?

最近有客户问未实现的汇兑收益是否应该计入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分析了汇兑损益的所得税问题,即未实现的汇兑收益(简称浮动收益)是否应计入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未实现汇兑损失(简称浮动损失)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一、税法关于汇兑损益的有关规定

2、税法对其他资产浮动损益的处理

3、外汇浮亏或浮盈如何处理?

一、税法关于汇兑损益的有关规定

企业产生汇兑损失或收益的原因之一是其外汇资产或负债一般都有一个折算成人民币的过程。一般而言,结售汇是指企业将出口所得外汇按一定汇率卖给中国人民银行结汇。企业进口需要外汇,按一定汇率从中国人民银行购汇,称为售汇。

企业所得税对汇兑损失和汇兑收益的规定不同。

(1) 可抵扣浮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货币交易中,企业在纳税年度末,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按照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期末人民币即期汇率。除已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且与所有者分配利润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浮动亏损可以在税前扣除。

但是,浮动亏损可以抵扣,浮动利润就一定要纳税吗?它还取决于与收入相关的规则。

(2) 没有规定浮动利润必须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所得,是指企业取得的除第(一)项以外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除第(1)项所列所得以外的所得,包括企业剩余资产所得、逾期未归还的包装保证金所得、无法偿还的应付款、已收回的应收款项处理坏账损失后的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汇兑收益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这里的“汇兑收益”包括浮盈吗?从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无法得出是否包含浮动利润的结论。但其中列出的几项收入,如盈余资产收入、存款收入等,都是已实现收入。这里的汇兑收益也应该是已实现收益,不应该包括浮动利润。

2、税法对其他资产浮动损益的处理

税法对其他资产浮动损益的处理,可作为处理汇兑损益所得税问题的参考。

(1) 企业资产浮盈或亏损不影响收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资产……按历史成本征税。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价值增加或者减少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能够确认损益的以外,不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

也就是说,税法不承认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这一原则也通过企业所得税申报得到充分贯彻。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1”中“(3)投资收益”和“(6)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收入调整项目”,当公允价值变动影响损益时,必须进行税务调整,纳税人的所得税负债不受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

为什么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需要进行税务调整?其合理性在于浮盈或浮亏对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没有实际影响,但在纳税时,无论是因浮盈多缴税款还是因浮亏少缴税款,它必须实际影响纳税。这就造成了“虚”与“实”的矛盾,可以通过税收调整来解决。

(2) 外汇浮动亏损抵扣和外汇浮动利润征税的影响

如果允许纳税人扣除外汇浮动亏损,对纳税人的外汇浮动利润征税,将导致以下两个矛盾:

1.外汇资产或外汇负债的计税依据每年都在变化

以外汇资产为例,如果在税前扣除外汇浮动损失,则相应减少外汇资产的计税基础。假设650元折算成100元,由于美元贬值,100元变成600元,企业税前扣除汇兑损失50元,则100元税基变成600元。

2. 纳税人必须为不确定的收入纳税

由于汇率波动频繁,年末确认的汇兑收益不仅没有实现,在实际缴纳税款时还可能缩水甚至变成汇兑损失。纳税人收入未确定,也要纳税,违反了税法关于收入计算的一般规定。

3、外汇浮亏或浮盈如何处理?

从税法的规定来看,没有规定对浮动利润纳税。

对于相关纳税人而言,如果以前的浮动亏损没有税前扣除,那么浮动利润不纳税的理由就更多了。但即使扣除浮亏,也不能作为浮盈纳税的理由。

当然,税务局可能会质疑浮盈不缴税。但因为浮动利润没有纳税依据,纳税人不应该纳税汇兑损失怎么算企业所得税,更不能罚款。

争议问题的处理,归根结底是权衡风险和收益的问题。如果不想被税务局查问,那就选择以浮动利润纳税。如果你能承受被税务局查问的风险,但基于风险可控的判断,那就选择不为浮动利润纳税。

综合分析判断,仍建议不抵扣浮动亏损,不对浮动利润征税。

附件1:税收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附件2:投资所得税调整填报明细表A105030

7、第7行“(6)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一栏“账面金额”填写纳税人会计核算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分别为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第一栏≤0的,在第三栏“增加额”中填写绝对值;如果第一列> 0,则填写第四列“减少量”。

A105030《投资所得税调整明细表》填写说明

本表适用于有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和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企业会计制度,报告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税收调整。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按税收规定属于可抵税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确认为亏损的,本表不予调整,计税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计税明细表》(A105090)中进行。投资项目处置符合企业重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的,本表不作调整,在《企业重组及递延所得税事项调整细则》(A105100)中进行纳税调整).

一、相关项目填写说明

1、第1栏“入账金额”:填写纳税人持有的投资项目经会计核算的投资收益。

2、第2栏“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持有的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确认投资收益。

3、第3栏“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持有的投资项目需要纳税调整的金额,经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与税收规定的投资收益的差额,即2-1 栏中的余额。

4、第4栏“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对投资项目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扣除相关税费后经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金额。

五、第五栏“计税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扣除有关税费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收入金额。

6、第6栏“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填写纳税人收回、转让或处置的投资项目的账面价值汇兑损失怎么算企业所得税,以及会计核算时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

七、第七栏“投资处置计税依据”: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处置应纳税额。

8、第8栏“会计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处置利得或损失的会计确认为第4-6栏的余额,损失以“-”号填入栏目。

九、第9栏“计税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处置收入为第5-7栏的余额。

10、第10栏“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所需纳税调整的金额,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为余额在第 9-8 列中。

11、第11栏“调整税额”:填写第3+10栏的金额。

二、表与表的关系

(1)表内关系

1. 第 10 行 = 第 1+2+3+4+5+6+7+8+9 行。

2. 第 3 列 = 第 2-1 列。

3. 第 8 列 = 第 4-6 列。

4. 第 9 列 = 第 5-7 列。

5. 第 10 列 = 第 9-8 列。

6. 第 11 列 = 第 3+10 列。

(2) 表之间的关系

1. 表 A105000 第 10 行第 1+8 行 = 第 4 行第 1 列。

2. 表 A105000 第 10 行第 2 列 + 第 9 列 = 第 4 行第 2 列。

3、若第10行第11列≥0,第10行第11列=表A105000第4行第3列;如果第10行第11列<0,第10行第11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 4行4列。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