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9 14:54: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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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您好,这是一家融资租赁业务,处理比较复杂,请参考以下内容进行处理,谢谢。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增值税改革前,营业税,即营业税,按租金收入支出估算,营业税率为5%,营业税为价格税;增值税改增值税后,流转税,即增值税,是根据租金收入的支出再测算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为不含税。这将导致增值税替代增值税前后会计处理的变化。以下仅讨论增值税改革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的,融资租赁视为融资租赁: 1、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 承租人拥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并且订立的购买价格预计将大大高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可以合理地假设承租人将在租赁开始日行使这些选择权。3、即使资产所有权不出售,租赁期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持有75%以上)。4. 承租人意识到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几乎(持有在90%以上)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入被贴现,几乎等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未作重大变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例:2012年12月28日,江苏省某获准从事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公司(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某机械制造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购买数控机床,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300万元,税额51万元;非试点地区运输公司出具的货物运输收据,金额2万元;上述款项是通过交通银行支付的。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订立融资租赁协议,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开始日期:2013年1月1日;(2)租赁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3年。(3)租金支付方式:每年年底交纳租金(含税)120万元。(4)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必须以70.2万元(含税)的价格购买,租赁期满时的预计公允价值(含税)为117万元。同日,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交通银行支付了试点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协议保函费用,并收到向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标明金额1.14万元,税额684元。机械制造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租赁合同订立过程中产生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和差旅费1万元,并以现金支付。1、出租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确定租赁类型:首先估算租赁嵌入利率,即最低租赁收据贴现与无担保残值折现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初始直接成本之和的折现率。

计算公式为:1200000/1.17×(P/A,R,3)+702000/1.17×(P/F,R,3)+(00)/1.17×(P/F,R,3)=3000000+18600+11400,初估为14%,1200000/1.17×(P/A,14%,3)+702000/1.17×(P/F, 14%, 3)+( 00)/1.17×(P/F,14%, 3)=3056132.569667,然后用 15%, 1200000/1.17×(P/A, 15%, 3)+702000/1.17×(P/F, 15%, 3)

+ (00)/1.17×(P/F, 15%, 3) = 2999285.583324,3000000+18600+11400=3030000。含租利率贴现14% 3056132.569667R303000015% 2999285.583324(14%-R)/(14%-15%)=(3056132.569667-3030000)/(3056132.569667-2999285.583324),通过估算,R≈14.46%,再估算最低租赁收款现值=1200000/1.17×(P/A,14.46%,3)+702000/1.17×(P/F,14.46%,3)=2763021.46(元),估算未实现融资利润=(最低租赁收款+无担保残值)-(最低租赁收款现值+贴现无担保 残值)=【1200000/1.17×3+7020000/1.17+(1170000/1.17-7020000/1.17)] -3030000=1046923.09(元) 本例中,3年的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剩余10年的30%以租代售怎么算企业所得税,不符合融资租赁的第3条标准;最低租赁收益金额折现2763021.46元,低于租赁资产账面价值的90%,即(3000000+18600)×90%=2716740(元),符合融资租赁第四条的标准;租赁期满时,承租人购买数控机床,使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符合融资租赁第一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将租赁确认为融资租赁。

2012.12.28 购置数控机床 借用:融资租赁资产 3000000 应纳税额-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00 信用:银行存款 3510000 支付邮资并获取收据 贷款:金融租赁资产 18600 应纳税额-应缴增值税(进项税) 1400 信用:银行存款 200002012.12.31 支付协议认证费并取得收据 贷款: 长期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应收账款 11400 应

纳税额-应缴增值税(进项税) 684 贷方: 银行存款 120842013.1.1 租赁数控机床贷款: 长期应收账款-应收融资租赁 4290600 (1200000×3+702000-11400) 无担保残值 400000 (1170000/1.17-702000/1.17) 信用: 融资租赁资产 3018600 (3000000+18600) 未实现融资利润 1046923.09 长期应付账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625076.91 (1200000/1.17×3×0.17+702000/1.17×0.17) 借入月融资收入:未实现融资利润 31691.50 (380298÷12) 贷方:租赁收入 31691.502013.12.31 收到租金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款:银行存款 1200000 贷方: 长期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应收账款120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款: 长期应付账款-融资租赁销项税 174358.97 贷记:应纳税额-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174358.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收支匹配原则,第十九条第二款, 租金收入,按照协议约定的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2013年

租金收入即2013年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80298元,根据税法规定,收到的租金为120万000/1.17=1025641.03(元),租金成本为(3030000-1170000/1.17)/3=676666.67(元),应纳税

所得额为1025641.03-67666.67=348974.36(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额=380298-348974.36=31323.64(元),确认相关递延应纳税义务31323.64×25%=7830.91(元)。借款:所得税费用 95074.50 (380298×25%) 贷记: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 87243.59 (348974.36×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7830.91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借入月度融资收入:未实现融资利润 23915.12(286981.40÷12) 贷方:租赁收入 23915.122014.12.31 收到租金:银行存款 1200000 贷记:长期应收账款 - 融资租赁应收账款 1200000 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款: 长期应付账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174358.97 贷记: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销项税)174358.97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86981.40元,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48974.36元,造成暂时性差额61992.96元,其中一部分从2013年应纳税暂差额中划转,部分为新形成的可抵扣暂差额。

可抵扣暂时性差额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61992.96×25%-7830.91=7667.33(元)。借款:所得税费用 71745.35 (286981.4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7830.91 递延所得税资产 7667.33 贷记: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 87243.59 (348974.36×25%)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确认的月度融资收入 借款:未实现融资利润 31636.97 (379643.69÷12) 贷方:租赁收入 31636.972015.12.31 收到租金:银行存款 1200000 贷记:长期应收账款 - 融资租赁应收账款 1200000 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借款: 长期应付账款 - 融资租赁销项税 174358.97 贷记:应纳税额 -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174358.972015.12.31 收到承租人的购货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款:银行存款 702000 贷方:长期应收账款-应收融资租赁 600000 应纳税额-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102000 同时,进行以下处理: 营业外费用――固定资产处置净亏损 468000 信用: 无担保残值 400000 应纳税额-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68000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79643.69元,而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1.17+702000/1.17-[(3030000-1170000/1.17)/3+702000/1.17]=348974.36元,产生临时差额30669.33元,即2014年可抵扣暂差额的划转, 相应的可抵扣税额为30699.33×25%=7667.33(元)。

借款:所得税费用 94910.92 (379643.69×25%) 贷方:递延所得税资产 7667.33 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 87243.59 (348974.36×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等8个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加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文)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纳税人: 获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实际增值税税额超过3%的,适用新的增值税退税政策。本例中,第一年、第二年产生的累计销项税额不超过融资租赁取得的销项税额,即税额不超过3%,第三年,即2015年,是租赁的最后一年,整个融资租赁的实际税负为4.92%, 超过3%。在多缴70685.22元后,在2016年1月申报2015年12月增值税纳税并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将退还70685.22元,届时将进行以下会计分录: 借款:银行存款 70685.22 信用: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收益 70685.22 这里应该说明的是,在实际工作中, 预估税负率是每月预估税负率,是整个企业的税负率,不是单个项目的预估税负率。只要超过3%,税务机关将在下个月报税缴纳税款后退还税款。

2、承租人对租赁类型的确定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出租人在上面已经做出了判断,属于融资租赁,这里就不详细分析判断了,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要做出自己的判断。在估算贴现最低租赁付款时以租代售怎么算企业所得税,可以理解为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为14.46%,并以出租人的隐含利率作为贴现率。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中的较低者折现为租赁资产的传入价值,最低租赁付款折现为长期应付账款的传入价值,差额作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1200000/1.17×3+702000/1.17=3676923.09(元) 不含税贴现最低租赁付款额=1200000/1.17×(市盈率,14.46%,3)+702000/1.17×(市盈率,14.46%,3)=2763021.46(元) 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3000000+18600=3018600(元)不含税 最低租赁付款折现大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按照下限原则,租赁资产的入库价值为2763021.46元,再估算,未确认的融资成本=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付款贴息=3676923.09-2763021.46=913901.63(元)。

2013.1.1 租赁数控机床贷款: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2773021.46 (2763021.46+10000) 长期应付账款-融资租赁销额税金 625076.91 (1200000/1.17×0.17×

3+702000/1.17×0.17)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913901.63 贷方:长期应付账款-应付融资租赁 4302000 (1200000×3+702000) 库存现金 100002013.1.1 未确认融资成本的摊销 2013年1月至12月,未确认融资成本的月度摊销 借款:财务费用 33294.41 (399532.90÷12) 贷方: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33294.412013.1.31 固定资产摊销,因为租赁协议规定承租人必须在 租赁期结束,即承租人取得所有权,承租人摊销应以租赁资产的存续期为摊销期,按平均年限法摊销,摊销费用为租赁开始日支付固定资产保证残值后的余额, 本例无保证残值,即2773021.46元。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当月采用下一年度摊销,明年非摊销摊销当月停止,实际摊销期为120个月,即2013年2月至2023年1月,月摊销摊销金额为23108.51元,这120个月的月度会计分录如下(后续年度和月份的会计分录如下)相同且省略): 借款:制造费用-折旧费用 23108.51 贷方:累计摊销 23108.512013.12.31 租金支付:长期应付账款-应付融资租赁 1200000 贷方:银行存款1200000,同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款:应交税-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74358.97 (1200000/1.17×0.17) 贷方:长期应付――《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47条规定,租赁费总额 以融资租赁形式租赁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应当按照规定按规定扣除并分期支付构成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

第五十八条规定,金融租赁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约定的付款费用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协议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征税,租赁协议约定的,如果租赁协议的。

未约定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付款费用、资产公允价值及相关费用为计税依据。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预估摊销;已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的预估摊销,自停产当月次日起停止。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计算航空器、火车、轮船、机械、机械等生产设备摊销的期限最低为10年。数控机床的税基=1200000/1.17×3+702000/1.17+10000=3686923.09(元),根据税法,数控机床月摊销的摊销=3686923.09/120=30724.36(元),那么2013年的摊销=30724.36×11=337967.96(元),2013年会计核算中计入的成本费用金额=399532.90+23108.51×11=653726.51(元),由此产生可抵扣暂时差额=653726.51-337967.96=315758.55(元), 2013.12.31 用于以下会计分录: 借方: 递延所得税资产 78939.64 (315758.55×25%) 贷记: 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 78939.64 从 2014 年 1 月到 2014 年 12 月,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月摊销: 财务费用 25749.81(308997.67÷12) 贷方: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25749.812014.12.31 支付租金: 长期应付款项-应付融资租赁 1,200,000 贷方: 银行存款1,200,000,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款:应交税―应缴增值税(进项税) 174358.97 (1200000/1.17×0.17) 贷方: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额税额 174358.972014 会计核算中包括成本费用=308997.67+23108.51×12=586299.79(元),税法规定的摊销=30724.36×12=368692.32(元),导致可抵扣暂时差额=586299.79-368692.32=217607.47(元)2014.12.31 借款: 递延所得税资产 54401.87(217607.47×25%) 贷记: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应交54401.87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每月未确认财务费用摊销 借款:财务费用 17114.26 (205371.06÷12) 贷方: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17114.262015.12.31 租金支付:长期应付账款-应付融资租赁费 1,200,000 贷方:银行存款1,200,000,并于当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款: 应交税款 - 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74358.97 (1200000/1.17×0.17) 贷方: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额税174358.972015.12.31 支付购房款贷款:长期应付账款―应付融资租赁 702000 贷方:银行存款702000,当天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款:应交税-应缴增值税(进项税)102000(702000/1.17×0.17) 贷方:长期应付账款-融资租赁销额税额 102000 同时借款: 固定资产-数控机床 2773021.46 贷方: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2773021.462015 会计核算中计入成本金额=205371.06+23108.51×12=482673.18(元),税法规定的摊销金额为368692.32元,由此产生的可抵扣暂时差额=482673.18-368692.32=113980.86(元)。

2015.12.31 借款:递延所得税资产 28495.22 (113980.86×25%) 贷方: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8495.222016-2022年,计入会计成本的金额=23108.51×12=277302.12(元),税法规定的摊销金额为368692.32元,暂时差额可抵扣=368692.32-277302.12=91390.20(元),作为以下会计分录: 借方:应交税-企业所得税 22847.55 (91390.20×25%) 贷方:递延所得税资产 22847.552023年1月计入会计成本费用金额23108.51元,税法规定的摊销金额30724.36元,可抵扣暂差额转入7615.85元,具体如下: 借方:应交税-企业所得税 1903.88 (7615.85×25%, 即 78939.64 + 54401.87 + 28495.22-22847.55 × 7) 贷方:递延所得税资产 1903.88 您好,收到首付款时,借款:银行存款,80000,贷方:应收预付款,80000。当你的公司给B公司首付时,你借:预付账户,83000,贷方:银行存款,83000。从B公司依赖的财务公司收到现金310,000,借款:现金,310,000,贷方:应收账款预付款,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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