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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暨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组图)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暨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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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税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在线访谈

题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在线访谈

时间:2018年3月28日上午9点

嘉宾: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刘建中

【主持人】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一批新的税收政策和管理要求进入实施阶段,申报表也进行了修改。那么纳税人如何做好201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呢?

答: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定程序。近年来,随着国家税务总局不断深化税制“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依托“互联网+税务”和大数据应用,改革结算支付管理快速推进。从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到精简报送材料,从单一的事后风险核查到开展事前风险提示,不断调整优化思路、制度机制和管理方式。我认为要做到以下“四个关心”:一是要重视报关单的修改,准确选择填表方式。二是要关注最新的税收政策,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时的方式。三是注重防范涉税风险,加强内部合规管理。三是要注意简化报送材料,规范留存材料管理。注重防范涉税风险,加强内部合规管理。三是要注意简化报送材料,规范留存材料管理。注重防范涉税风险,加强内部合规管理。三是要注意简化报送材料,规范留存材料管理。

【主持人】2017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与2014版相比有哪些优势?

答:可以说,2017版报关单进一步简化了表格数量,由原来的41个减少到37个,减少了10%,报表结构更加合理。优化结构,填报一体化表格内容,增加风险提示提示,全面增强政策落地的确定性,让政策落地更加精准。方便报表填写,进一步优化报表核对关系,为报表智能填写创造条件,使填写过程更加便捷。一是取消四表――减轻纳税人的申报负担;二是修改五式――适应政策变化;三是调整6表数据项――配合政策调整,增加或调整具体项目准备数据统计;四是对7个表格中的部分数据项进行了优化调整――减少重复填写信息。

【主持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哪些新规定?

答: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占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但2016年修订并于当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公益事业捐赠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允许三年内结转扣除。这造成了法律冲突。为确保法律的协调统一,进一步鼓励企业开展规模大、时间长的公益捐赠活动,支持社会事业健康发展,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允许其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计入计算。 . 应纳税所得额;准予结转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这不仅保证了法律的统一性,也弥补了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扶贫济困。

[主持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为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精准扶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经济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将从法定的 50% 提高到 75%。那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按规定,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上述期间内平均摊销。

【主持人】在保障前期优惠政策落实方面,国税部门为企业提供了哪些便利措施?

答:为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全省国税系统目前正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一是提升“便利性”。不断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进“便民税收春风行动”,及时明确征管规范和服务要求,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无需备案。税务机关的批准。二是突出“针对性”。更加注重贴心服务,利用征管系统逐户盘查,对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及时提醒,尽快为其办理退税或抵免,确保优惠政策得到充分享受。三是提高“精准度”,聚焦政策实施的关键,及时详细解释政策实施过程中纳税人和纳税人共同关心的具体问题,探索建立各类操作规范,增强政策确定性,降低政策实施难度。纳税人经营,减少税收征管。双方的成本。及时详细解释政策实施中纳税人和纳税人共同关心的具体问题,探索建立各项操作规范,增强政策确定性,降低纳税人操作难度,减少税收征管。双方的成本。及时详细解释政策实施中纳税人和纳税人共同关心的具体问题企业所得税怎么算逾期,探索建立各项操作规范,增强政策确定性,降低纳税人操作难度,减少税收征管。双方的成本。

同时,由于税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借此机会希望广大纳税人多关注、多了解税收政策,确保充分享受税收政策红利。

[主持人]谢谢刘主任。通过您的介绍,我们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算和所得税重点政策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现在有企业代表和网友纷纷在线发问。接下来,让我们来回答您的具体问题!

【企业代表】企业以资产偿还债务,是否应作为销售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有《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涉所得税问题处理办法》(国税总局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销售收入应当按照所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企业所得税应作为销售处理。同时,根据2016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

企业出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其销售收入按照所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网友]企业不能缴纳的应付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是指企业取得的所得。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所得外,其他所得包括企业剩余资产所得、逾期未归还的包装押金所得、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退回的应收款项等。坏账损失处理、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

【网友】纳税人收到政府奖励费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三)企业将资金与资金发生的支出分别核算。因此,企业应根据实际判断所收到的资金是否属于特殊用途,是否满足可作为非应税所得处理的三个条件。

【网友】2017年,因销售优惠,公司将2016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为红字进行抵扣。是否需要调整年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售出的商品质量不合格属于销售。折扣,企业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已售商品发生销售折扣的,在发生时冲减该商品的当期销售收入。

[网友]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取得的股票收益,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列为免税收入。使用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增加股本可视为分两步走:第一步视作股利分配,符合条件的投资企业可确认为免税收入;第二步是将收到的股息进行再投资,同时增加投资的税基。因此,对于企业分享的股票股利或实物股利,在确认免税的同时,还必须确认相应的计税依据。这样的免税才是真正的免税。

【企业代表】企业取得的非应税收入不按规定管理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编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对专项财政资金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未按照《通知》规定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取得的非应税所得未按规定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代表】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性资产、存货等计税依据。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价值增加或者减少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逾期,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能够确认损益的以外,不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在持有固定资产期间进行增值税评估的,不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但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可以确认损益的除外。同时,如果增值税的评估不涉及固定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则无需计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网友】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是否有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二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起,经省级财政管理部门(金融厅、局等)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收入总额的90%计入。

【网友】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有税收优惠政策吗?

【甘肃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刘建中】根据《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自1月1日起, 2017年至2019年12月 3月31日,金融机构对农民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的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网友]物业管理公司什么时候预收业主的物业管理费,什么时候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一个企业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的,属于当期的投入和费用。,无论收到还是支付款项,均作为当期收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当期已经收支,也不确认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八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性劳务服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为相关劳务收入。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预收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当期企业所得税收入。

【企业代表】企业将自产手机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是否属于销售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处置资产”(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转让给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权属发生变化,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作为销售确定收入根据规定。(1) 用于营销或销售;(2) 用于社交娱乐;(3) 为获得员工奖励或福利;(4) 分配股利;(五)对外捐赠;(6) 其他资产变动情况 全部财产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具有《国家税务总局通知》 《关于企业资产处置所得税问题处理的税收规定》(国税函〔2008〕828号),除另有规定外,销售收入按照所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代表】企业向政府机关销售商品,收到预付款但当期未发货,应在何时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货物销售采用预付款方式的,在交货时确认收入,在实际交货时向企业支付收入。所得税。

[网友]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源泉扣缴的收入为股息红利。对于该股权投资收益,相关代扣代缴义务人发生日为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实际支付日。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预扣税款。

【网友】获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转让股权(股)所得及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企业依照依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纳税,取得的股权(股)转让所得等财产转让所得,应当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额并按照主营业务项目(业务)确定的适用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主营业务项目(业务)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结算年度决算时,

同时,根据上述文件第一条的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代表】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收入能否分期确认?

答: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公告编号:收入、债务重组所得、所得接受捐赠所得、未支付的应付款所得等,无论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反映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在确认所得时计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代表】企业以买一送一的方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三条的规定,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应按每件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销售总额,确认每件商品的销售收入。

【网友】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何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股权投资取得的被投资单位取得的收益。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决定之日确认收益的实现。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红利等收益,应当由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支付。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股份转让决定确定收益实现之日。被投资公司将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公司的股利红利收入,投资公司不得增加该长期股权的计税基础投资。

【主持人】谢谢刘主任深入细致的解答。由于时间关系,本次线上采访到此告一段落。感谢到场的各位领导和嘉宾,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欢迎您继续关注甘肃省税务局网访专栏,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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