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4 08:18:5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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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政策1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企业所得税税基问题

重磅政策1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企业所得税税基问题

11月12日,北京市税务局明确了一系列重要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一些税收政策的回应口径与过去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更重要的是,部分政策口径的变化或将释放上亿元的减税红包。

重政策 1

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企业所得税税基

问: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2018年共管理10个资产管理产品项目,收取管理费6000万元。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对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活动,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存在增值税应税行为,增值税应税收入1.03亿元。开具发票,按3%的税率计缴增值税300万元。

对于上述业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是应确认为6000万元,还是应将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实现的1.03亿元收入计入其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资产管理公司和资产管理产品属于不同主体。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资产管理产品实现的收益属于资产管理产品,不属于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资产管理产品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红利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收入。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应将2018年资产管理产品运营管理取得的6000万元管理费收入计入自身收益,无需计入资产管理产品实现的10300万元收益。管理自己的收入。

【点评】这个政策非常及时。鉴于2018年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后,产品增值税由管理人作为纳税人缴纳,导致纳税人增值税收入和资管产品开票收入远高于自身管理费收入,导致企业所得税风险提示频发。我在2018年初和深圳海洋局沟通的时候就提到了这个问题。目前,北京市税务局作为全国第一家税务局,已经明确了资管方案和产品。该收入不作为经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这是一大利好,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重政策2

明确集团间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抵扣问题

关于母公司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问题。境外上市公司向其中国子公司的员工授予股票期权。书面协议约定,三年后实际行权时,母公司将发行1000股股票期权。子公司的部分员工可以以每股30元的价格购买母公司的股票。此外,母公司将向子公司收取与其发行股票相关的费用。其余条件同上述股权激励问题。

问:18号公告仅适用于上市公司自身的股权激励计划,未明确是否适用于上市集团内子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对于境外上市母公司授予境内子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在子公司承担相应成本的前提下,子公司层面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股权激励支出本质上是工资、薪金支出。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在本企业工作或者雇用的职工的一切现金或者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班费、加班费,以及与职工在任期间或者工作期间有关的其他费用。” 以母公司股票对职工的股权激励,是子公司向职工支付的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视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

【注释】

该答复一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原先不允许集团间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抵扣的口径,允许对子公司企业所得税进行税前抵扣。百度、京东、腾讯、阿里等一系列海外上市互联网企业迎来减税大潮。

在股权激励中,集团间股权激励非常普遍,尤其是在中国企业境外红筹上市框架下,所有的股权激励都属于集团间股权激励。本来,虽然很多互联网公司在中国为这部分股权激励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税务机关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记得今年年初去珠海跟税务部门讨论过这个问题。我们18号公告的原则应该是,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职工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把握的原则是职工在哪一年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当年扣除企业所得税。员工实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公司,我们将其作为工资薪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很高兴看到北京市税务局现在已经批准了这个办法。

重政策3

已发行债券利息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证明

问:某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发行公司债券,债券发行时按约定到期支付利息,计入上市公司“财务费用-利息费用”。付息流程为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的通知将相应的付息款项划入上交所账户,上交所根据信息将相应的利息划入债券持有人的账户。债券持有人的。在此过程中,发债公司不知道债券持有人的相关信息,支付利息时也无法取得发票。

答:企业在证券市场发行债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是法定要求。受息方。允许债券发行人凭中国结算出具的收息凭证、投资者付息凭证等证明材料抵扣税前扣除。

【点评】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出台以来,刘宝柱副司长明确利息必须凭发票税前扣除。我在很多培训和微信公众号文章里都说过,债券利息是不能拿到发票的。因此,债券利息应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利息结算单为税前扣除依据。很欣慰的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也在全国率先明确了这一做法。实事求是也减少了税务公司之间不必要的纠纷。

重政策 4

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抵扣的过渡问题

① 永续债税务处理趋同

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以下简称第64号公告) )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永续债每年发行和支付的税款如何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表式和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纳税人在缴纳所得税时应当税法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前,暂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计算。对于2019年1月1日之前取得永续债利息的投资者,由于税收法规不明确,投资者可参照发行人的会计处理进行相应的税收处理,即:发行人将永续债确认为金融负债的,投资者应当将永续债确认为金融负债。作为利息收入;发行人将永续债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的,且其分配的利息小于累计留存收益,投资者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投资方与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对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可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点评】总之,57号公告之前发行的永续债按照相同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更重要的是,明确了作为权益工具核算且分配金额小于累计未分配利润的,永续债购买方可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免税。

重政策 5

明确股票换ETF基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某公司以上市公司股票换取基金公司发行的ETF基金。兑换过程中,公司不取得现金收入。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使用货物、财产、劳务进行捐赠、偿债、赞助、募捐、广告宣传、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其他用途的,视为销售商品、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8]82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80号)第二条,资产权属发生变化时,应按公允价值处理。同出售,确认资产转让收入。公司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转换为ETF基金,股票所有权由公司变更为ETF基金,股票所有权发生变化。因此,公司应当视同以公允价值转让该股票,并计算该股票转让的利得或损失。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五条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货币资产限于以非货币资产设立新企业、居民企业,或向现有居民企业注入非货币资产。

【点评】记得2年前,北京一家大型券商找我咨询类似政策。他们想发行国有上市企业的ETF基金,希望北京市国资委或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可以用他们的持股上市。如果公司股票换成ETF基金,请问是否需要在换股过程中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当时的回答也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这个交易所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如果要交企业所得税,这只国企ETF基金的发行也有很大的障碍。北京税务局的问答中也提到了这个问题,但结果还是一样。当然,给予优惠不在北京市税务局的职权范围内。

重政策 6

明确私募基金分红不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

问:投资者私募基金分配所得能否享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考虑到第一,财税[2008]1号文出台时,原《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公募基金免税,政策出台时不包括私募基金;二是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灵活,受监管程度低,其投资人多为高净值人士,不适用于普罗大众,公众参与度低。因此,从优惠导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投资者从私募股权基金获得的分红不应适用免税政策。因此,投资者从私募股权基金中获得的股息暂不免税。

【点评】这一观点再次重申,即私募基金不享受公募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大家有意见,但鉴于目前对公募基金的税收优惠也充满争议,如果放给私募基金,会导致严重的避税问题,还是谨慎为好。但从依法征税的角度,财政部和总局仍应明确,不能总以不纳入私募基金的政策为借口。

重政策 7

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企业所得税税基

问:企业在下列情况下是否应当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场景一:A公司生产饼干,将公司生产的100盒饼干分发给员工。每盒饼干成本70元,市场零售价每盒100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销售成本结转及相关税费处理与公司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同时,职工薪酬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国税函[2008]第2条)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资产权属发生变化或使用劳务进行广告业务推广时,按公允价值确认为销售收入。

情景一:在税务处理上,A公司应分解为两个动作:一是按产品公允价值10000元确认收入红利企业所得税怎么算,结转成本7000元;另一种是将产品的公允价值10000元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无需进行税务调整。

【点评】近期,纳税人多次反映,部分税务干部刁难企业将其视为销售。一是有税务干部认为视同销售成本被扣了两次,要求企业纳税,即7000作为视同销售成本扣一次,7000作为职工再扣一次福利。10000扣,因为会计只做了7000的费用。税务公司之间发生了争执,他们问有没有问题。总局怎么会有文件?这不是一个基本的常识问题吗?最后看到某省级税务局明确了核定销售额的正确企业所得税处理。

重政策 8

明确非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

可作为抵扣商务招待费的依据

问:对于非专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利、红利和股权转让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国税)第八条规定函[2010]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利、红利和股权转让收益,可以计入企业招待费按规定比例扣除限额。” 国税函[2010]79号 第八条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不限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相关性分析来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会发生业务招待,相应的业务招待费用与股权投资产生的经济利益(包括股利、红利、股权转让收益)的流入有关。根据以上分析,国税函[2010]79号文第八条的规定不应仅限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含上市公司)分派的股利、红利以及股权(股)转让收入,均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依据。相应的业务招待费用与股权投资产生的经济利益(包括股利、红利、股权转让收入)的流入相关。根据以上分析,国税函[2010]79号文第八条的规定不应仅限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含上市公司)分派的股利、红利以及股权(股)转让收入,均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依据。相应的业务招待费用与股权投资产生的经济利益(包括股利、红利、股权转让收入)的流入相关。根据以上分析,国税函[2010]79号文第八条的规定不应仅限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含上市公司)分派的股利、红利以及股权(股)转让收入,均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依据。79条不限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含上市公司)分派的股利、红利以及股权(股)转让收入,均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依据。79条不限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含上市公司)分派的股利、红利以及股权(股)转让收入,均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依据。

【点评】这个政策的执行口径因地而异,有些地区几年前也执行过北京现行的政策口径。但也有一些地方存在不同意见。

重政策 9

明确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不可扣除的折旧

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中不计提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折旧或摊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前扣除是否允许计算折旧或摊销?

答:考虑到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企业的投资性资产,不是消耗性资产,不需要计提折旧或摊销补偿,故会计不计提折旧或摊销。根据15号公告第八条的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在税前计提折旧或摊销。

【点评】我们了解到,以往北京市各区局对于这个问题的落实口径不一,检查流程标准也不尽相同。现在北京局公开了这个答复,统一了执法口径。但这不排除其他省市可能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在财政部和财政部没有统一明确之前,扣不扣不扣都有一定的原因,不存在违法问题。纳税人也可以争取自己的权利。

重政策 10

明确应缴纳和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以企业自主判断为主,税务判断为辅

问:企业应缴纳和未缴纳的项目,在什么情况下应计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能支付的应付款应当计入其他收益。至于什么样的情况属于“确实无力缴纳”,税务文书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对债权人的实际情况比较了解,企业可以判断该笔款项是否确实无法支付。同时,税务机关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因债权人(自然人)消失或者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者破产而债权消灭的,可以认定债务人确实无力支付。

【点评】北京市税务局坚持实事求是的观点。是否缴纳欠款的判断对企业来说是清楚的,但税务局却不清楚。判断应以企业的判断为准。企业判断不需要缴纳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局仅对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自然人)消失或死亡,或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的,才要求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不再要求企业3年、5年不交税就交税。

当然,北京市税务局的答复内容非常丰富,还有很多涉及改制、发票、税收优惠和税基等重要问题。您可以参考他们的详细信息:

由于《指引》涉及的政策较多,篇幅较长,您可以点击“阅读原文”下载指引文件,供您参考相关问题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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