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8 02:44:5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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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应当以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应当以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前言

经济补偿,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单位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给劳动者,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据此,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职工“应得工资”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内的工资构成部分(如加班费、年终奖)平均计算。也应视为经济补偿。黄金的计算基础[1]。

然而,“应得工资”究竟应理解为扣除所有税费前的“应发工资”,还是理解为劳动者实际领取的“实际工资”,司法上存在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判断。目前,各省市有关部门制定了很多规范性文件,但意见不一。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未作出详细解释前,司法判决存在的问题可能难以排除。

司法案件

案例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以劳动者税前“应发工资”为计算基数,不扣除社会保险等费用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再第10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吴某的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金和工伤保险金的计算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工资总额的计算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准。以劳动报酬为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在计算工伤赔偿和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税前未扣除社会保险等费用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税金等,均属于个人劳动所得,用人单位仅承担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部分仍为劳动者工资。因此,这部分款项应计入工资收入。

案例二:五险一金等费用不属于劳动者“工资实得”收入,不应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深第489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月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应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等货币性收入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本案中,王某虽然称其月平均工资还应包括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这部分不属于王某实际能够获得的货币性收入,不符合法定计算依据以获得经济补偿。二审判决认定王某

案例分析

上述两起司法案例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两种典型的司法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要认为,应得工资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税金等均属于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仅承担劳动所得。扣缴义务。因此,这部分费用应计入工资收入,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应予以考虑。

第二种观点主要认为,虽然劳动者承担了部分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但这些费用并非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不属于劳动者实际能够获得的货币收入。因此,这部分费用不应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员工每月“应得工资”与“实际工资”和“实得工资”的主要区别在于应由员工承担的各种扣除和费用,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税金或工会费。个人。顾名思义,“赚取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过正常劳动后应当得到的劳动报酬。而且,从“应发工资”的概念来分析,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应归入职工“应得工资”范畴。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工资》第二条第二款“短-期限内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规定、职工自行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的本质属性是工资,是依法应得的职工工资的一部分,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义务。

二、根据国家统计局《若干特定范围的解释》第一条,“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和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的其他工资,是否计入成本或者不计入成本,无论是按国家规定计入奖励税目计算征收还是不计入奖励税目计算征收,无论以货币支付还是以实物支付,均应计入在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内”。总额应按用人单位支付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不以劳动者实际可获得的数额为准。

三、在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前提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应得工资”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过程是用人单位根据“应得工资” 社保、税金等费用――结果是用人单位将扣除各种税费后的“实际工资”支付给劳动者。自始至终,劳动者“欠薪”为“欠薪”,劳动者依法将“欠薪”的一部分上缴用人单位。是提供正常劳务时“应得工资”的总额。同时,

总之,第二种观点区分“欠薪”和“欠薪”,主要原因可能是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税费不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工人应在付款后收到。在我看来,薪水非常值得商榷。这是因为,不管是哪个部门征收后补的各种税费,都不能否认这部分税费是从本应由用人单位、劳动者预发的工资中扣缴的。关系不同。如果将工人的“欠薪”仅理解为“实际工资”,是否难以要求工人按照较高的“欠薪”数额缴纳相关税款?

结语

劳动法领域一直是同案不同判的重灾区。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今年7月出台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但对于现行经济赔偿基数的计算标准,自最高人民法院以来尚未出台相关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而且各地方各部门出台不同意见的规范性文件,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同一地区司法自由裁量权标准不同的问题。将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应得工资”理解为“应??得工资”更符合常识。

附件: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规范性文件汇总[2]

序列号

区域

计算基准范围

排除

文档

1个

北京

(一)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三)职工奖金或年终双薪的年终工资,计入工资基数的,每年分十二个月平均分配;(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应得工资”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所得税。

用人单位违规支付双倍工资的,额外双倍工资不计入计算基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第21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探讨》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议纪要第二十五条

2个

广东省

计算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应得职工工资计算,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的意见》第二、四条

3个

广东省东莞市

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金、半年度奖金、年终奖金、年终双薪等,如发现支付员工离职前12个月内真实发生的(且不单按发薪日确定),应按发生周期折算。

劳动者非正常出勤月的工资一般不包括在内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裁衔接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五条

4个

广东省广州市

未休年休假的工资纳入经济补偿计算基数。职工领取的年假工资对应的期间跨越离职前12个月的,应当按比例计入平均工资,不能直接计入离职前12个月的全部年假工资。 . 平均工资。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十九条

5个

广东省深圳市

(一)除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工人的加班工资;(二)职工已领取的年终奖金或年终双倍工资,在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配。

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的双倍工资不计入计算基数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指引》第九十七条

6个

广东省中山市

经济补偿金和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加倍支付工资;未休年假已支付的工资报酬不计入计算基数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第5、5.5条

7

黑龙江省

(一)劳动合同终止前不属于短期薪酬的是,劳动者工作满1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二)劳动者工作不足一个月的,以双方约定的月工资额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三)不能确定的,比较本单位同一岗位的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8个

吉林省

计算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基数,按照应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计算。上述薪酬构成中的年终奖金、提成等应与计算经济补偿的时间段相对应。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二)第四条、第十四条

9

湖南省

/

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的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若干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九条

10

江苏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支付的加班工资、年终奖、季度奖金,应当计入平均工资。

分摊计算后,如不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内,不得作为计算金额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难点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二条、第十款

11

内蒙古自治区

月工资为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职工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平均工资

加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补偿,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3]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四、十七条

12

上海

由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税费均属于个人劳动收入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仅负责缴纳。因此,这部分款项应计入工资收入,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应予以考虑。

原则上不包括加班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适用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第五条

13

四川

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条件下满12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扣除社会保险费、税金等前一个月的工资总额。

加班费;非常规奖金、津贴、福利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14

浙江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当理解为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的劳动合同。一个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工作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包括病假等非正常工作期

《关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和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十一条

15

浙江杭州

(一)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内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按照职工当月工资数额计算;(二)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由个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加班工资等非固定收入不得扣除。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关于印发《杭州市地方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际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1] 关于“工资”范畴的界定,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或劳动合同的规定。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2] 对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经济补偿标准的计算和分配,通常规定分阶段计算。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标准,通常规定在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济条件下不属于短期薪酬的是,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合同不足12个月的,按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月薪计算。但是,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

[3]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91号)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年限和经济补偿金时,不得扣除医疗待遇规定中的"单位工作年限"和"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的概念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期限。期限和医疗期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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