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0 04:34: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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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大家知道吗?!

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大家知道吗?!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你知道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吗?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让我们来看看!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税前扣除额-税额抵免额

应税收入=收入总额-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上年允许弥补的亏损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为总收入。其中: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其他的收入。

2、收入总额中的免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3、企业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实际关联的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各种扣除

(一)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营业费用和其他费用。

(2)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准予抵扣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4)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损失、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五)其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除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外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

5.亏损,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应税服务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其他扣除项目后小于零的金额。

(2) 国外所得税抵免的计算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机构或场所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从当期应纳税额中冲减。抵免额度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出授信额度的部分,可在以后五年内计入第一年度授信额度。抵消当年税收抵免后的余额。

代理人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最重要的是要掌握第三个附表,税收调整项目明细表

该表格分为7个模块,是所得税申报中最重要的报表。

项目填写说明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依据“收入调整项目”、“扣除调整项目”、“资产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应将“应纳税所得额”和“其他”七项分类申报,计算纳税调整项目“增加额”和“减少额”的合计金额。

数据栏设置有“科目金额”、“税金金额”、“增加金额”、“减少金额”四栏。“科目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的项目金额。“税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收入调整项目”:“税额”减去“科目金额”后的余额为正数的,应在“调整金额”中申报。余额为负数的,在“调整金额”中填报其绝对值。其中第4行“3.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销售折让”按“扣除调整项目”处理。

“抵扣调整项目”、“资产调整项目”:“科目金额”减去“税金金额”后的余额为正数的,填写“调整后增加金额”。如果余额为负数,则在“减少金额”中填写绝对值。

其他项目的“增加额”和“减少额”按上述原则计算上报。

本表格中标有 * 的栏目无需填写。

本表中“注:1……”修改为:“1.标有*或#的行,纳税人按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填报”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第国家税务总局〔2015〕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项目,以及国务院和税法授权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项目。包括免税收入、收入扣除、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收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税率减免、民族自治地方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妥善保管、留存资料备查。留存资料请参阅《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需要编修目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备查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簿等资料。具体按照《目录》所列优惠项目对应的参考资料留存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联合补充并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第六条 企业应当对报送的备案材料和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和纳税申报前备案。

第八条 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应当在享受优惠的第一年备案。减免税期起止期间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办理备案手续。享受其他优惠事项的企业,每年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项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税收抵免等优惠项目。

定期减免税按照《目录》优惠项目“政策概述”中所列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第九条 经常性减免税优惠项目备案后的生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仍符合优惠项目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自愿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 企业应当如实、完整填写《备案表》,需要附送相关纸质材料的,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对纸质材料审核无误后应税服务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将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含一次性扣除),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目完成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网上备案。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报送有关纸质资料的,应当向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实施办法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备案时,应当审查《备案表》内容是否齐全,所附材料是否齐全。具体处理以下情况:

(一)《备案表》符合规定格式、填写内容齐全、所附材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在《备案表》上注明受理意见,注明日期,并加盖专用印章。

(二)《备案表》不符合规定格式、内容不全或者所附材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通知企业补正。企业对《备案表》及所附材料补正后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备案。

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告知受理意见。对于网上备案,税务机关在收到电子备案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优惠事项,企业已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合并纳税企业(以下简称合并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情况:

(1) 分支机构享受收入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残疾人安置、促进就业、部分区域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特种设备投资的税收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行统一备案。

(二)总行汇总其二级分支机构备案的优惠事项,填写《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3),连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器官。

跨地区经营的合并纳税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提供备查资料,证明其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企业未能提供备查资料,或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相关技术领域、行业、目录、资质证书等不符,无法证明的企业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追回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税收减免,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办理。

企业保存参考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项目后10年。与税法规定和会计处理不同的优惠项目,保留期为优惠项目到期后10年。

第十六条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同时报送留存备查的相应材料。 《目录》所列优惠项目。税务机关发现后,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与《目录》所列优惠项目相对应的留存参考资料。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同时,要做好企业税收优惠备案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存在疑问的,应当予以风险提示。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前办理备案或核查。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风险管理、检查、税收评估等跟踪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责令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税款。税收和滞纳金。弄虚作假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办理核准、审查或者备案手续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 2015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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