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0 17:42:3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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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证制度的发展及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的影响

外管证制度的发展及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的影响

《涉外经营证明》是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界定经营权限、衔接经营职责的依据和纽带。个人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排除企业住所地税务机关的税收管辖。

关键词:涉外经营许可制度,税收管理权,税法,企业所得税

1.国外管理认证体系

《涉外经营证明》全称是《中国境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查验登记的一种证明文件。

“涉外经营证”起源于“出口证”。80年代主要作为完成税务登记的集体企业外地销售商品的纳税凭证。1988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凭《出口证明书》对外经营如何征税的批复》(财税营[1988]3号)规定,对于有营业执照的但未办理《对外经营税收管理证》(包括出口证、出境服务证)的,我们认为外出经营不宜按“临时经营”征税。

199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均规定了“涉外经营证明”。其中,1993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3号)首次提出“涉外经营证明”的概念。第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生产、

2. 国外经营许可制度的发展及其对企业所得税缴纳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是税务机关对在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早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有了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以注册地为纳税地。在这种征收模式下,外资经营凭证制度对于跨区域企业能否依法合规、顺利征收企业所得税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实施涉外经营许可证制度前的纳税模式

实施涉外经营许可证制度前,企业跨区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为:企业签订跨区域经营合同-->企业跨区域经营-->建设项目所在地,在项目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返回企业注册登记处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一来,由于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无法获知企业存在跨区域经营,项目或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无权征管。企业所得税,对于经营企业来说,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往往不主动申报纳税,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二、实施涉外经营许可证制度后的纳税模式

涉外经营证明制度实施后,企业如欲跨地区经营,需先由住所地税务机关出具涉外经营证明,并交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项目建成后,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退回企业住所地税务机关,形成两地税务机关联合监管模式。

实施涉外经营凭证制度后,跨区域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为:企业签订跨区域经营合同-->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地税局出具涉外经营证明 --> 企业将涉外经营证明转交项目所在地税务局--> 项目现场施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项目地只征收营业税及附加,预征部分企业所得税-->项目地税务局在国外证明签字盖章,交回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企业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涉外经营证明已成为企业住所地税务机关与实际经营地税务机关在跨区域经营中联合管理的桥梁和纽带,在防范企业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双重征收和税收损失。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企业选择不颁发境外经营证,直接异地经营。这种方式相当于回到没有国外管理证书制度的模式。该机构有权管理企业所得税,但对项目不知情,无法对企业进行监督。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1月1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国税函》第六条明确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总机构所在地为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项目部所在地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督促其限期重新报送;

迄今为止,涉外经营证明在防止企业跨地区经营偷逃企业所得税、界定和衔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权限和责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防止企业所得税被偷漏、重复征收。

三、涉外经营凭证制度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权的影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应当在企业注册地纳税。可见,对于一般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管理权属于企业注册地,而对于跨地区经营且未取得境外经营证明的企业,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第六段规定,项目部作为独立纳税人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跨区域经营项目在项目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项目。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有关制度和程序的意见》,《涉外管理证》在维护现行征税属地准入原则、防止遗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未取得境外经营证明的跨地区经营项目,企业所得税在项目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项目利润取得的企业所得税。从而改变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权限。

四、涉外管理证书制度在司法案件中的应用

2010年10月,A公司借用B公司资质承建C医院门诊楼改造工程,2012年5月,该工程竣工验收。2016年12月完成审计,审计金额5000万元。截至2019年1月,A公司已收到全部工程价款。整个施工期间,B公司未出具对外经营证明,A公司也未向B公司开具发票。项目所在地,并缴纳了所有法定税款。

2019年1月,B公司以A公司未开具成本发票,造成B公司税金损失1250万元为由,起诉A公司赔偿。

原告的观点

因被告A公司未开具成本发票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原告B公司无法冲销成本,造成利润虚增,致使被告B公司以全部收入为计税基础缴纳企业所得税,导致B公司税收损失1250万元。

被告人的观点

由于原告B公司未通过其税务局出具对外经营证明,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第六段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应出具一份如上述-核发的《境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未提供上述证件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发;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作为独立纳税人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原告B公司住所地税务机关丧失了税收管理权,原告无法通过其住所地税务局缴纳涉案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原告未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存在税损。

法庭意见

“涉外经营证”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和纽带,对维护现行原则具有重要作用。税收领土进入国库并防止遗漏、遗漏和重复征收。原告未就本案涉案项目出具对外经营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第六段,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应为独立纳税人,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排除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征税管辖。原告主张,对涉案项目加征企业所得税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受理。此外,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如果发现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出具《涉外经营证明》,且出具的证明超过税法规定的有效期的,外省在陕经营项目,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督促其限期重新报送,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按独立纳税人管理。原告未提供涉外经营证明,被告已缴纳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的全部税款。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

律师点评

本案以被告借用原告的施工资质为由。原告认为:被告未向原告开具发票,造成原告税收损失1250万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住所所涉项目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原告是否存在亏损的核心焦点之一,原告能否在住所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原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前提在其住所。

就上述案件而言,由于原告未出具对外经营证明,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权发生相应变化,原告不能也无法缴纳涉案项目产生的企业所得税。项目在其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原告提交的完税证明与本案无关,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监管指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6、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项目所在的位置。未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督促其限期补正;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应当作为独立纳税人当场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境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流程的意见

税总发[2016]106号 2016.7.6

一、正确认识《涉外经营证》在当前税务征管中的意义

境外经营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事项。《涉外经营证》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和纽带,对维护现行税收原则具有重要作用。属地入库,防止遗漏、遗漏、重复征收。在当前形势下,税务机关传统有效的管理方式仍需坚持,但应结合税务信息化建设和国税地税协同水平的提高,创新管理体制,优化办事流程,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其保全和处置问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改革和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综合评估论证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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