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5 15:29: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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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配资杠杆10倍-15倍杠杆倍数高风险极大

场外配资杠杆10倍-15倍杠杆倍数高风险极大

长沙晚报长沙5月29日电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近两天,多地证监局公示了场外配资??“黑名单”,其中包括数百家场外配资平台。

中证君梳理发现,这些场外配资平台的配资杠杆普遍达到10-15倍。虽然收取的利息有所不同股票配资平台是否合法,但年化利率一般在20%至33%之间。杠杆参与股票投资风险极大。

事实上,这些场外配资公司开展的业务活动实质上是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它们是非法的金融活动。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场外配资“黑名单”多地公示

近日,多地证监局公示场外资金“黑名单”并发布风险提示。

5月28日,重庆证监局发布不具备合法证券期货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名单,包括重庆旺发速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旺发速配)、重庆泰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视北影)、重庆新旭科技有限公司(东方红),上述机构未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期货经营许可证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

同日,广东证监局还发布了第三十二批不具备证券期货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名单,普惠基金、达人基金、威海基金、国融基金、益基金等、广和基金、51我要基金等44家平台;而青岛证监局同时公告,辖区九联友配、乐飞基金、聚宝盆、股票开户宝APP、金汇基金等5家公司不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平台,上海证监局公告辖内25家具有合法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机构名单。

5月27日,福建证监局、天津证监局、四川证监局也公布了场外资金配置机构名单。

高杠杆风险大

场外配资本质上是一种资金借贷关系。配资公司通过平台将自有资金和市场募集资金出借给投资者,为投资者实现杠杆交易。分销公司提供证券账户和资金并收取利息。为确保贷出资金安全,经销公司对客户账户资金进行实时监控,并设置爆仓线和警戒线。当客户资金达到警戒线时,经销公司会通知客户减仓或补足保证金。一旦客户资金达到平仓线股票配资平台是否合法,配资公司有权立即平仓。

中证君浏览上述部分网页发现,场外配资公司提供的配资杠杆一般为10倍至15倍,且利息收费不一。

据某资金配置公司网站介绍,可配置的杠杆最高为10倍,分为免息和低息计划。带电。

事实上,场外资金的杠杆率极高,往往达到10倍以上,远高于场外资金(融资融券)1倍的杠杆率,且年化利息率一般在20%到33%之间。,也远高于现场分配的6%到9%。

5月21日,北京证监局就辖内证券期货市场“场外配资”事项发布风险提示。北京证监局在风险提示中表示,近期,证券期货市场“场外配资”活动再度抬头。配资”活动,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辖区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秩序。对此,北京证监局郑重提醒辖区投资者注意“场外配资”行为。机构不具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资格,不受法定监管。

近期,在证监会公布的2019年证监会20起违规典型案件中,有多起案件涉及场外配资。

罗山东等人操纵市场案是近年来证监会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处的一起重大操纵市场典型案件。2016年至2018年,罗山山东团伙与场外资金配置中介龚世伟等人合谋,操纵帝贝电气等8只个股,获利4亿余元。2018年7月,该团伙43名主要成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2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作出有罪判决31件。

吴某某团伙操纵市场案是股市“黑嘴”跨境操纵市场的一起重大典型案件。2016年以来,吴某某团伙利用新加坡等海外网络服务器开设多个网站推荐“非营业时间门票”。利润。2019年3月,该团伙主要成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场外配资不受法律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场外资金配置平台普遍强调资金安全、第三方托管用于特殊用途等,但合作伙伴多为耳熟能详的银行和券商。但是,在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的场外配资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具有极高的风险。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此外,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指出:“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是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基金配售业务。“

关于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纪要》明确指出:“这些场外配资公司开展的业务活动实质上是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不仅逃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在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率等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者与投资者签订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一)的规定认定无效。”

关于合同无效的责任,《纪要》认为:“场外资金配置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资金配置方要求资金使用方按照约定的利息和费用支付的,场外资金分配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场外资金分配合同中,分配方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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