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4 20:16:4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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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意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意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

一、案情简介

2011年8月28日,王某向张某出具欠条,内容为“欠Y煤矿5000万元退股”。 2011年9月1日,贷款人张某与借款人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 协议:因资金周转困难,王先生向贷款人张先生借款5000万元。 具体数额以借款人向贷款人开具的收据为准; 贷款期限为20天,从2011年8月28日至2011年9月16日止; 借款人不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按贷款总额的20%承担罚款。

2011年9月20日,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称自己是Y煤矿的股东,持有20%的股份,王某是该煤矿的实际控制人。 同意,并将该煤矿80%的股权私自转让给第三方,并收取第三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本次转让的80%股权中包括张某持有的20%股权,但王某并未向张某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 经双方协商,王某同意向张某支付5000万元,并于2011年8月28日向张某出具了借条。由于借条内容简单,为保证借条的履行,9月2011年1月1日,双方向张某开具欠条。 签订《借款合同》,将欠条中相应的欠款转换为《借款合同》中的贷款,并增加还款时间和违约金的约定。 因王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法院请求:(1)判令王某偿还借款5000万元; 3)依法判令王某承担诉讼费用。

王某辩称:欠条和《借款合同》是他在胁迫下签订的,不真实; 张某并非Y煤矿股东,不存在所谓退股,借据记载的内容不真实; 在《借贷合同书》上签字后,张某并没有实际借给自己5000万元,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讼。

2.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声称其签署欠条和借款合同是被胁迫,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借条和《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表述,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视为有效的。 双方应按照借条和借款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王某辩解否认欠张某5000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至于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前的合作关系,在结清时如何形成欠款事实并转化为《借款合同》,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且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事实没有得到证实。 王某欠张某的借款数额,应以欠条和《借款合同》中确认的金额为准。

鉴于张某、王某构成借贷法律关系,民间借贷利息和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数额。人民法院”。 零件一般不受保护。 张某要求王某支付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的违约金1000万元。 诉讼时,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违约金的赔偿数额应以张某请求的1000万元违约金为限。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王某必须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张某借款5000万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违约金。中国同期,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全额缴纳之日止,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对《借款合同》的认定自相矛盾。 一审判决首先否定了将欠款转化为借款合同,而是以欠条作为确定借款数额的依据。 (2)一审判决混淆了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 一审判决以案外法律关系欠条作为本案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履行的证据,混淆了两种不同类型的债权。 (3)一审判决认定举证责任错误。 张某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主张王某偿还借款和违约金。 其应就《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无法举证的后果。

一、主要观点及理由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借款合同和欠条的认定及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在欠条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是对他所承担债务的确认。 张某、王某在《借款合同》上的签字真实,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思。 至此,张某作为借款人的举证责任已经履行完毕,需要对王某否认借款事实予以举证。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欠条和借款合同上的签字是真实的,但仍需审查以下两个方面:(1)借款关系是否存在。 因张某主张《借款合同》由欠条转化而来借钱借贷有哪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判断《借款合同》与欠条之间的联系。 (二)借贷关系的内容。 在王某否认借条记载内容的情况下,需要对借条记载内容是否存在进行基本审查判断,如王某是否曾是Y煤矿的股东,是否曾是Y煤矿的股东, Y煤矿发生股权转让。 张某应当对有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首要基本事实

民间借贷是借款合同的一种,按标的物的种类分类。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并约定一定期限,借款人到期偿还本息的合同,借贷和还款是当事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贷款人是否实际提供贷款,直接关系到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首先要审查的基本事实是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出借人应当对借贷行为实际发生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张某、王某均为自然人借钱借贷有哪些证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自张某提供贷款时生效。 因此,张某是否实际向王某提供贷款,直接决定了合同是否生效。 张某称,虽然他并未实际支付给王某5000万元,但因王某欠他5000万元,双方将欠款转为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贷款是否由欠款转为本案的基本事实,需要查明,张某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2.借款合同和欠条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需要查明两者之间的联系

在审判实践中,特别是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债权的证据不仅是借款合同,还包括欠条。 借款合同和欠条的形式不同,内容不同,对应的法律关系不同,会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 借款合同采用合同形式,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合同当事人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人。 贷款合同一般会约定贷款人提供贷款的具体时间。 通常是先订立贷款合同,后由贷款人提供贷款。 借款合同对应借款关系。 欠条一般由债务人单方面出具,有的写明债权人,有的不写明。 如果没有记录债权人,则持有借据的人被认定为债权人。 欠条通常是对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记录,即债权债务发生的事实先发生,后形成借条。 欠条对应的基本法律关系包括多种类型,可能基于借款,也可能基于销售(如欠款),也可能基于股权转让等原因。 欠条就是对这些基本法律关系的处理和确认。 鉴于上述差异,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原告同时证明借款合同和欠条主张同一债权,则需要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审查和判断。

本案中,张某、王某既有《借款合同》,也有欠条。 欠条记载的款项性质为“Y煤矿返还款”,与《借款合同》中对应的借款合同关系不同。 因此,当张某同时举证并指向同一笔钱时,需要考察两者之间的关系。 此外,本案中,虽然借条和《借款合同》记载的金额相同,但《借款合同》明确规定了还款期限,并约定了违约金条款。 因此,如果以《借款合同》为主要证据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王某除返还本金外,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如果借条作为支持张某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违约金条款不适用,将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从这个方面来说,还需要确定双方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3.大额民间贷款,应对贷款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证据认定,不仅要审查判断各种证据之间的联系,还要审查判断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程度。 目前,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较多,标的物比较大。 为防止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大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即使提供的借款合同、欠条等证据属实,人民法院也需要进行对证据与案件事实,即借款内容的联系程度进行必要的审查。 何为大额要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个案当事人的支付能力和交易习惯来判断。 至于审查的范围,既要寻求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又要尊重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必要的审查,而不是必要的审查。综合的。

在本案中,张某以欠款为借据,并以欠条为证据证明王某欠其5000万元。 由于5000万的巨额金额,法院不仅需要审查借款是否为欠款转换,还需要对欠条的形成过程进行必要的审查。 股权转让等事项,张某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意见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证据认定,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贷款人应当对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和借款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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