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8 06:33: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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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全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全文

2009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9]79号文印发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办法》共28条,即将实施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和《国家通知》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的税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以下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作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条例(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者实际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60日内,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企业规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所得税额,根据每月或每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确定本纳税年度应纳或应退的税额汇缴清算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填报企业所得税税务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

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不论是否处于减免税期,以及不论盈亏,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按照核定的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清缴应缴纳、应退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如解散、破产、被吊销等,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在年内完成汇算清算。自实际运营终止之日起 60 天。 应缴纳、应退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算。

第五条 纳税人12月或4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第六条 纳税人需要报税务机关核准、审核或者备案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时限和报送材料要求等规定,在办理企业年度所得前及时办理纳税申报。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如实、正确填报年度企业收入纳税申报表及其附件、完整、及时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纳税申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下列有关资料:

(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的有关情况;

(四)总、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计税办法、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包括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附计税额;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应当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情况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留存有关资料或者附报纳税申报资料。

第九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或者无法准备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延期纳税申报。法及其实施细则。 .

第十条 纳税人发现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重新申请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少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应当在汇算清缴期限内清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已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抵扣下一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请手续,其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纳税人跨地区经营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并按上述规定缴纳。 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分支机构的经营收支应在报总行统一汇算清缴前,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总行应当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收支情况纳入总行汇算清算等,并报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经批准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企业集团,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出企业)应当将汇出企业及其成员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汇款企业所在地在汇款结算支付期内。 企业合并计算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汇缴清算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和各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统一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汇款企业及其会员企业。

汇款企业应当根据汇款企业汇款时限要求,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款企业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时限。 会员企业向汇款企业报送的上述材料,由会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 纳税人逾期不办理决算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材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安排。 汇算清缴管理由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税务机关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汇算清算前和汇算清算期间积极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

(一)通过多种形式,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收管理制度和纳税程序;

(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了解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材料等应注意事项。

(三)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票、据。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或者填写项目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企业在决算期内补足。 齐校正。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后,应当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和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审计重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据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弥补了以前年度的亏损,并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需要弥补的亏损。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适用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 跨地区经营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经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五)纳税人是否持有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中填写的预缴金额是否真实。 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跨区域经营、合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的分配数额一致。

(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与其他税种的数据和逻辑关系是否一致。 [2]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和日常征管情况,对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等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根据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税、退税或冲抵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做好跨地区汇总纳税人、汇总纳税人汇算清缴的统筹管理。

(一)总机构、纳税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合并或合并纳税申报资料时,发现对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的申报内容有疑问的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向其分支机构或者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有关涉税事项的协查函; 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协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报总行或汇款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汇款企业总行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作出相应报告总行、汇出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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