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01 05:35: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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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避坑(三):工具――不要忽视架构的作用

股权激励避坑(三):工具――不要忽视架构的作用

纵观目前股权激励业务的推进主体,不难看出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三怎么算,持续推进股权激励的市场主体不外乎两类。 一、商务咨询机构; 第二,律师事务所。 从股权激励的实施步骤来看,股权激励更多是一种商业工具,与商业咨询机构的关系更为密切。 相比之下,律师的工作更多的是商业咨询机构设计的各种制度和流程。 实施到各种法律文件和制度中。 很多时候,律师与客户谈及股权激励时,客户总是先向律师陈述自己从商业咨询机构获得的一系列股权激励思路和方案,然后再要求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方案。基于这些现有的事实或框架。 一套完整的文件,似乎在股权激励这件事上,律师沦为“文字处理员”的角色。 然后,我们发现企业掉坑里了。

股权激励的全过程就是选择工具和方法。 这些有哪些法律、财务和税务影响? 如果这个问题不能明确回答,那么未来要支付的成本和“学费”,假设公司成功上市,将以数亿、数千万来计算。

例如,采用分红权激励方式的股权激励,通常采用大股东持股的方式。 在企业主或者大部分咨询机构看来,这是一个委托控股协议的问题。 不是这样。 在股东代持的激励方式中,大股东迟早会将用于激励的股权转让给激励对象或持股平台。 但是,在经营一定时期后,当股权真正转让时,我们可能会惊奇地发现,公司的净资产增加了,1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增加了一倍或三倍,或者甚至更高。 此时,股权转让大股东面临的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印发的公告》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实股权转让所得: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股权转让收益的相关信息; ) 其他需要核实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股权转让收益显着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售出的房地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股权转让收益。权益对应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股权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同一股东或者同一企业其他股东在相同或者类似条件下的收益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同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收益在相同或相似的条件下; (五)不合理的无偿转让股权或者股份; 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方法依次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确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未出售的房地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20%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法定资格。 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认可股权转让收益。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其收入。本次股权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大股东以委托持有方式转让激励股权时,大股东很可能会面临这样的情况:即使约定1元对价转让,或者说“平价转让”,税务当局仍有可能根据公司的估值被用来向大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使大股东实际上并未套现。

例如,在股权激励的实施过程中,不能回避股权平台的问题。 说到股权平台,就不得不谈有限合伙。 当创始人是GP时,利用有限合伙的规则很容易控制公司。 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企业是一个透明的税收机构。 这些高管充当LP,直接纳税,没有“平台”税负。 这种结构是目前最常用的股权激励方式。 然后,公司不知不觉就踩到了一个坑。

诚然,有限合伙确实是企业控制的好工具,但作为持股平台,还是要视情况而定。 作为持股平台,有限合伙需要考虑:

一是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标准的通知》《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配利息、股息、红利征税问题》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利息外商投资 股息、红利不计入企业收入,单独作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计算征税“利息、股息和红利”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并分配利息、股息、红利的,参照本通知所附第五条的精神确定各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 应税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从税收角度,个人投资者在合伙企业中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时间为合伙企业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时间。 ”,以及合伙企业是否实际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等“股息、红利收入”支付给个人投资者。

也就是说,如果以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必须面对的问题是,在股权激励实现之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义务已经产生。

二是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3%以上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营业收入,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收入与股权取得成本之间的差额和合理的“财产转让”应缴纳税费。 收入”项目按 20%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三怎么算,不少人认为,“财产转让所得”对应的20%税率适用于股权平台个人所得税的分配。 但在产生纳税义务时,发现参股平台参照“个体实业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按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执行。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和商业户”。 ,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5%-35%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成本远没有宣传的那么优惠。

因此,我们认为这些工具不能简单粗暴地使用,而如何真正用好这些工具,如何建立科学的工具组合,需要法律专业人士和金融专业人士共同为客户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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