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5 21:2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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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工资应当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缴纳

作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工资应当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缴纳

居民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工资,一般应由企业代扣预缴,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在下一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缴纳个税和申报个税,并入个人综合所得申报缴纳个税。 .

但是,作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工资应当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缴纳,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

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种个人所得的范围:

(五)营业收入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

【案例01】王老五是A合伙公司(有限合伙)的LP,在A合伙公司的月薪为2万元。 合伙企业应按“营业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税。

【案例02】张三是B帝豪包装厂(独资)的投资人缴纳个税和申报个税,每月从B帝豪包装厂领取工资3万元。 申报缴纳个税时,不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案例03】罗女士是C信息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的操作员,C信息服务部月薪18000元。 报告并纳税。

概要:作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工资应当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缴纳。 个人独资投资者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相同。

---来源:一天一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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