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6 00:37:3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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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子公司税务相关法律问题

境外子公司税务相关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避税纳入所得税管理范围。 该法对非居民企业的收入是否来源于中国境内以及中国税收征管法律的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 许多境内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境外公司,是否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纳税义务,该境外公司及其境内企业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母公司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产生重大影响。

一、境外子公司业务说明

为满足客户结汇、国际业务和技术合作及避税需要,境内母公司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设立的境外子公司不独立开展经营活动,主要依靠国内母公司的业务渠道。 主要方法有:

(1) 境内母公司针对目标客户开展营销活动并与客户达成销售意愿后,如果客户需要使用外汇进行采购,且客户所需的产品或服务涉及比例较高的进口软硬件原材料,境内母公司即以境外子公司名义与用户签订以外汇结算的销售合同;

(2)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产品所需的硬件和原材料一般以境外子公司的名义在境外采购,产品经港澳再出口到内地,国内客户去通过其委托的进出口公司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三)货物进口到中国后,由境内母公司对境外子公司进口的货物进行软件开发、集成调试、发货检验等工作。 付款到离岸子公司的账户。

二、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 )依法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个税申报外国,或者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第二条)

(二)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按照其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实际相关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已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与其机构、场所相关的所得,但不存在实际联系的,就其取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 (第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经营、人员、账户、财产等实施实质性综合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四条)

(二)非居民企业委托经营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为签订合同、仓储、配送货物的,该经营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五)

(三)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或者境外的所得,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第七条):

一种。 销售商品所得,按照交易发生地确定;

b 提供劳务收入,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境外注册的中资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指因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第3条)

非境内登记的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在向非居民企业缴纳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应当依法执行。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实际管理组织为标准认定境外注册中资企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一)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实行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种。 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高级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地点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b. 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贷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免、薪酬等)由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取得由位于中国的机构或人员。 人事审批;

C。 公司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位于或存放在中国境内;

d. 企业1/2以上(含1/2)有表决权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常居住在中国境内。

(二)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三、相关案例

(1)AA公司为国内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公司,股本100万港元个税申报外国,经营范围:国际贸易、软件研发项目设计、软件服务外包。

(2) 商业模式

AA公司作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开展业务的平台和窗口,不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主要依赖A公司的业务渠道。 具体商业模式如下:

一种。 A公司针对目标客户开展营销活动并与客户达成销售意向后,如客户需要使用外汇进行采购,且客户所需的产品或服务涉及较高比例的进口软硬件原材料,公司将以子公司AA公司的名义,与用户签订以外汇结算的销售合同;

b. 在经营过程中,产品所需的硬件和原材料一般以AA公司的名义在海外采购,产品通过香港转口到大陆,国内客户通过其委托的进出口公司;

C。 货物进口到中国后,公司将对AA公司进口的货物进行软件开发、集成调试、发货检验等工作。 在帐户上;

d. A公司为AA公司服务的技术开发项目单独设置财务核算科目,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各项费用的实际成本和技术成本核算人工、材料、差旅费等成本。开发合同以AA公司约定的形式结算,收取相应的技术开发费用。

(3)报告期内,AA公司净利润占境内母公司-A公司合并净利润的70%以上,占营业收入的近50%。

(四)纳税情况

报告期内,AA公司的利润在香港免征利得税,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不缴纳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非居民企业委托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为签订合同、储存、送货等,业务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AA公司作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缴纳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4.实践建议

1、为准确判断境内母公司及其境外子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国内律师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境外子公司注册地境外律师的意见,关注并核查境外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户、财产实质性整体管理和控制权是否属于境内母公司公司,以及是否为“居民企业”或收入来自中国的“非居民企业”。

2、报告期内,境外子公司没有在境外注册地申报缴纳所得税,也没有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净额为境外子公司利润占境内母公司利润的100%。 公司合并净利润占比较大。 律师在就是否应计提或递延境内母公司应纳税款征求会计师专业意见的同时,应与境内母公司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获取其出具的相关确认文件。 ,确保境外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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