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31 13:16: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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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民事诉讼法有几个版本

1、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3、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4、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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