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18:17: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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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什么

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这个问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什么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是从行为人吸收存款的方式来认定。如果行为人通过公开宣传方式吸引出借人,且完全不加甄别,只要提供资金就吸收,可以认定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除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到的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公开宣传方式外,笔者认为在实践中还应当注意隐秘性较强的“口口相传”的形式。在人情社会或者熟人社会,口口相传比其他方式更容易让人信服,具有很强的扩展性和蔓延性。

二是从行为人吸收存款的对象来认定。不特定对象一般是超出熟人范围的,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外宣传且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认为是亲友自己的钱或者不能预见到不是亲友的钱而吸收,即使变相吸收了很多人的存款,在主客观不一致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具有犯意。但笔者认为,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士不能一概认定为特定对象,还需要根据案情来确定。如行为人针对不常联系、很少走动、不熟悉的亲戚进行集资,虽然有亲戚关系,也不能一概认定为特定对象;又如本属于泛泛之交的朋友,如果仅是趋向高额利息而借款,仍应认定为不特定对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没有退赃就不会考虑减轻处罚,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加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退赃是法院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在量刑时着重考虑的一个情节,如果不退赃的话,法院不会从轻处罚。至于如何量刑,需要考虑在案件中的地位、参与度、吸收存款的数额等。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扩展资料: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对于后者,依《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存款用于帐外经营活动;

2、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3、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4、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5、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

6、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帐户;

7、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实际上是指行为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是法定的金融存款机构,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者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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