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18 02:32:3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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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村镇银行存款利率,梅河口民生村镇银行

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公主岭村镇银行存款利率这个问题,梅河口民生村镇银行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能异地存款的互联网有如下1、重庆2家银行,包括重庆三峡银行和富民银行;

2、浙江5家银行,包括稠州银行、民泰银行、宁波银行、网商银行和鄞州银行;

3、云南2家银行,包括富滇银行和曲靖市商业银行;

4、新疆3家银行,包括哈密银行、新疆汇和银行和阜康农商银行;

5、西藏1家银行,西藏银行;

6、天津2家银行,包括金城银行和天津滨海农商银行;

7、四川4家银行,包括达州银行、天府银行、自贡银行和新网银行;

8、上海2家银行,包括上海银行和华瑞银行;

9、山东3家银行,包括齐商银行、蓝海银行和齐商村镇银行;

10、内蒙古2家银行,包括鄂尔多斯银行和乌海银行;

11、辽宁省7家银行,包括大连银行、辽阳银行、盛京银行、阜新银行、营口银行、振兴银行、营口沿海银行(2021年网红存款银行,无人出其左右,在与辽阳银行合并成辽沈银行后悄无声息);

12、江西2家银行,包括九江银行和裕民银行;

13、江苏7家银行,包括南京银行、苏州银行、长江商业银行、苏宁银行、锡商银行、江南农商行、和张家港农商行;

14、吉林5家银行,包括二道江瑞丰村镇银行、公主岭华兴村村镇银行、集安惠鑫村镇银行、长春农商行、亿联银行(2019年网红存款银行,靠档计息五年期存款利率最高6%,在当年排第二);

15、湖南2家银行,包括三湘银行和华融湘江银行;

16、湖北2家,包括湖北银行和众邦银行;

17、河南6家银行,包括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上蔡惠民村镇银行、柘城黄淮村镇银行、禹生新民生村镇银行、平顶山银行、荥阳利丰村镇银行(2020年其线下五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6.075%排第二);

18、河北4家银行,包括衡水银行、廊坊银行、唐山银行和定兴丰源村镇银行;

19、海南1家银行,海口联合农商银行;

20、贵州10家银行,包括贵阳农商银行、花溪农商银行、清镇农商银行、乌当农商银行、修文农商银行、平坝鼎立村镇银行、铜仁万山长征村镇银行、遵义汇川黔兴村镇银行、贵安发展村镇银行(2019年,靠档计息五年期最高7.5%排名当年第一),白云德信村镇银行(2020年,线下五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7.2%排第一);

21、广西2家银行,包括北部湾银行和柳州银行;

22、广东7家银行,包括广东华兴银行、广东南粤银行、宝生村镇银行、梅州客商银行、微众银行、广州农商行和华商银行;

23、甘肃1家银行,甘肃银行;

24、福建2家银行,包括厦门国际银行和华通银行;

25、北京1家银行,包括北京中关村银行和百信银行;

26、安徽1家银行,新安银行

银行有房贷,如果借款人有还款能力,符合银行贷款的条件是可以申请办理贷款的。

办理银行贷款的流程:

1.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2.准备贷款相关资料;

3.客户经理贷款调查;

4.银行审批;

5.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6.落实抵押、质押、无抵押合同或其他保证合同;

7.银行放款;

8.贷后管理;

9.贷款到期归还本金和利息。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2004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便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核能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经营企业是指自备热源或者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第四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供热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兴办热经营企业,推广先进的供热技术和科学办法,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编制。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供热发展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

城市供热规划一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市供热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效益好和节能效率高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给予支持。

第九条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设计、施工单位。

从事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条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并预留安装热量表位置。现有住宅房屋应当逐步进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的承担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积极推行安装使用热量表。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

第十一条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成立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

供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期供热。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热费。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

第十五条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第十六条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八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增挂暖气片;

(二)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

(三)擅自排水放热;

(四)擅自改变热用途;

(五)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供热期内,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服务和供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和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四章供热收费

第二十条实行有偿用热制度。

用户应当及时、足额缴纳热费。热经营企业提前收取热费的,应当扣除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钱款。

节能建筑,应当减收热费。

第二十一条热经营企业可以向用户直接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热费。

第二十二条用户已安装热量表的,按照热量表读数计收热费;用户未安装热量表的,自2005年冬季采暖期起,按照采暖的使用面积计收热费。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热价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均应当根据价格管理权限,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举行听证会,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章供热设施

第二十四条由骨干管网到成片开发小区的支线管网和小区内的供热管线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对各自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需要拆改、移动的,应当经热经营企业同意。

第二十七条涉及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理权的单位查明供热管网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有管理权的单位商定保护设施,由施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八条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用户对热量表的计量结果发生争议时,依照有关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第二十九条居民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故障,除热经营企业的原因外,由产权人委托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用户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排水放热或者改变热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户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公共供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上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四条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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