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07 18:2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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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权,应交给业主委员会,还利于民。对此你支持吗?为什么?

  这个题目立意就存在问题,物业管理权本来就是法律赋予给业主的权利,根本不存在还不还的问题。如果绝大多数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只知道每日怨气冲天,而不知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无所作为,却怨声载道,怨天尤人,那是十足的巨婴心态。如果只是个别业主看物业不顺眼,那是个别业主自己的问题。

  业主拥有对小区物业管理的法定权利,可以选聘或者解除物业服务企业。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来实现的。《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业主大会的权利第(四)项就是“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而在第八十一条中对物业管理权的归属说的更明确:

  第一,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二,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这就是法律赋予业主的尚方宝剑,也就是说,物业管理权是掌握在业主自己手里,还是交给物业公司,决定权就在全体业主手里,何来归还一说?

  如果说,明知道物业公司服务很差劲,业主又无所作为,那也怪不得别人。

  为什么业主对物业不满意,又无可奈何?



  1、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困难,没有业主代表组织,就很难依法行使业主的权利。这里面的原因也很复杂,涉及到业主的素质、法律意识、有关部门的态度等。

  2、多数业主对物业服务基本认可,因此,在成立业主委员会态度上不积极。

  3、业主参与管理意识不强,习惯于等靠要,巨婴心态严重。

  于是,本应处于主导地位的业主,却成了弱势的一方,对那些不作为的物业,只好听之任之。当然,这可能与传统教育和思维定式有关。

  实际上,即使管理较好的小区也需要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便行使对物业的监督权。如果长时间缺乏有效的监督,再好的物业,也难免会得意忘形,忘记自己的身份而肆意妄为。

  现阶段还需要街道办、居委会发挥基层组织的主导作用。

  由于部分业主的法律意识、管理意识不强,存在巨婴心态,要想有效解决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仅仅依靠业主自身的努力在现阶段还是非常困难的。因此,迫切需要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发挥基层组织的指导作用,准确地说,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对于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居民小区,敦促、组织、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将业主委员会纳入社区框架管理。对于业主依法行使物业管理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协调、指导解决。

  可喜的是,北京、广州等地的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明确了政府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应当发挥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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