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27 17:33:5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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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留房产被继承人去世后出租属经营性盈利是否属于遗产?

    看似网友的问题很简单,其实这类问题非常好——这里反映出目前我国关于继承方面法律规定还是比较粗放的——结论不一,判例也有不同结果。

    细分为两种情况,分别探讨一下:
 
    一种情况是,继承人将被继承人的房产出租出去,获取了盈利。
 
    这种情况下,结论是很明确的:房子出租盈利,不算做遗产。因为这属于继承人的行为获取的收益。
 
    另外一种情况比较复杂:被继承人生前把房子出租出去,但是租期未到、租金还没有收全的时候过世了。
 
    待收的租金收益算不算遗产?
 
    这种情况下,"专家"们就产生分歧了——
 
    一种观点认为,这个房子出租属于被继承人生前的合同行为,租金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孳息(可以简单类比为银行存款利息),应该与房产一并算入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了: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发生之时发生效力,这个房子在被继承人过世时,已经属于继承人了,所以这个收益应该属于继承人,不作为遗产。这条规定特别容易引起歧义。听起来像是“房主去世,继承人就是房子的产权人”。注意,规定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让房子没有"无主"期,千万不要理解为房子就属于继承人,这是完全两个概念。
 
    个人同意第一种观点——租金收益,属于遗产。理由如下:
 
    这笔收益,除非因触发租赁合同终止条款或者产生纠纷而终止,否则已经属于被继承人的必定收益。
 
    收益人非常明确——被继承人。不像诸如抚恤金、丧葬费等属于对被继承人家属的补偿。
 
    简单小结一下:
 
    若出租行为发生在被继承人过世之后,不属于遗产。
 
    若出租为被继承人生前行为,过世之后的租金收益,依然属于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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