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31 22:47:4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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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

【IPO】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01 科创板定位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商业模式稳定、市场认可度高、社会效益好的企业图像和强大的增长潜力。

02

首次公开募股上市

具体情况、市值、财务指标

一、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总股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股份占公司总股份25%以上;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的10%以上;

(四)市值和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调整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

2.发行人申请科创板上市时,市值和财务指标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5%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营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至少要有一项核心产品获批进行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必须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本条所称净利润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净利润、营业收入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价值。

3、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型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企业”(国办发[2018]21号)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收据并在科创板挂牌。

营业收入增长较快、自主研发、技术国际领先、在同行业竞争中具有相对优势且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公司,申请在科创板上市董事会,在市值和财务指标方面至少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4、发行人投票权差异安排的,其市值和财务指标至少满足下列标准之一: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发行人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持有人资格及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规定,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

本规则所称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发行人在发行普通股的基础上,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发行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别表决权股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每股特别表决权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股普通股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其他股东的权利与普通股相同。

五、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登记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后,向本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登记的决定;

(三)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全部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文件;

(四)上市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规则规定出具的证明、声明和承诺;

(六)首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按规定新增财务信息及相关重大事项说明(如适用);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03 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

第五十条上市委员会应当召开审核会议,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每次审核会议由五名成员出席,其中至少一名会计师和一名法律专家。

第五十一条上市委员会在审议过程中要求对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进行现场询问的,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出席会议,接受委员会成员的询问并回答提问。

第五十二条 上市委审议期间,与会委员应当对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报告内容和初步审核意见发表意见,形成同意或者同意的审议意见。经合议审议不同意本次发行上市。

第五十三条本所根据上市委审议意见,出具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上市委员会批准发行人发行上市,但要求发行人补充和披露相关信息的,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应当通知保荐机构组织实施;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应当对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通知参与成员,无需再次提交上市委审议。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事项后,本所出具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

04 向证监会提交审核意见

第五十四条本所审核通过的,应当将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材料和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要求本所进一步查询的,本所应当向发行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反馈。

注册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决定退回本所补充审核的,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需要补充审核的事项进行重新审核,并提交上市委审议。本所审核通过的,将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审核不通过的,决定终止发行上市审核。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根据本所审核意见或其他需要更新预披露文件的情况,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和本所网站同步发布。

第五十六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登记决定后,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在本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五十七条:发行价格确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当在本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指定报刊刊登提示公告。由中国证监会通知投资者在网上公布招股说明书。地址和访问文件。

招股说明书自公开发售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招股说明书完成发行。

招股说明书中提及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个期间的截止日期后六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在年末、半年或季度末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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