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1 17:28:5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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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公告

【本期小贴士】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公告(甲型,2017年版)》(2017年第54号),大家一定要深刻理解和体会企业所得税新年度纳税申报表中隐藏着哪些高风险事项?是不是因为企业所得税年报已经做了十年,企业所得税年报(2017版)的风险被忽略了?

【法律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甲型,2017年版)的公告。

【主要内容】

报税表上最容易出错的就是“应缴税款的期限”。

经营正常的企业,在公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填写并报告。

【特别问题】

今年仍处于创业期的企业如何填写“纳税期”?

答:不要填写!不要报告!

问:为什么?

开工期是指从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和试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那么经营性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开始生产运营(包括试生产和试运营)的日期是什么时候?

企业“生产经营日期”是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国税发[2005]129号) ,“生产经营开始之日”?“日”是获得第一笔收入的那一天。有人说,这仅适用于减免税的企业,不适用于其他企业。是这样吗?观点是否正确?如果正确,其他企业如何确定“生产经营日期”?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新设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中,新设企业和单位开业日期的执行统一为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上标注的成立日期。可见经营性企业所得税怎么算,“生产经营日期”应以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上标注的成立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生产经营日新设企业减免是指企业取得首次收益之日。天。这里对减免税开始时间的执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一般企业“生产经营日期”的确定不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份为企业各项资产投入使用的年份。年,或外国商业活动开始的年份。

【专家结论】

(一)一般企业的“生产经营日期”以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上标注的成立日期为准。

(二)准备期较长的企业,以企业各项资产投入使用或对外经营活动开始之日为生产经营日(包括试生产、试运营)。

在明确上述定义和判断标准后,将进行进一步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项衔接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开办费用在执行前年度未摊销的新税法2008年度可一次性抵扣。新税法中的期初(筹备)费用未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业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规定办理,但一经选择,不得更改。也就是说,开办费不是开工前的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期限为开始营业年度。

企业筹建期间不能计入亏损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规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份为它开始计算它的盈亏。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前的筹备活动中发生的筹备费用,不计入当期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九条《关于若干税收衔接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事项》(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执行。所以,

企业筹建期间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任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试生产和试运营)在纳税年度内,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无论是否处于减税或免税期间,无论是否盈利或亏损,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清缴企业所得税。

显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缴纳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和试运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但是,企业在筹建期间,没有生产经营,当然也不需要结算和结算。

最后,会计中如何处理会计?有两种方法:

一是不符合税法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及主要会计处理”(“财会[2006]18号”)“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会计内容及主要会计处理为:

开办费先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再计入当期损益。

二是符合税法规定。

开办费先计入“管理费用”项目,后不计入当期损益,其借方余额填入“流动资产”项目下的“其他流动资产”栏。 “资产负债表”。

【本期结束】

申报表封面的“纳税期限”应根据不同情况加一填写。按固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无需填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无需填报。实施审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除了要特别注意如何填报上述今年仍在经营的企业外,还应了解:

部分纳税人于2016年底前成立,持续经营至2017年12月31日,其“纳税期限”应填写“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企业在年中开业的,填写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的报表。

部分纳税人于2017年年中开业,持续经营至2017年12月31日,实际生产经营日期填写至2017年12月31日。商业执照。如成立日期为2017年5月18日,填写“2017年5月18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年中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或停业的,填写公历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之日或法院裁定之日的报告,宣告破产。

纳税人2017年年中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倒闭等情况的,填写2017年1月1日至实际倒闭或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的报告。

企业年中开业,年中兼并、分立、破产、停业的,填写实际生产经营日至实际停业日的报告。营业日或法院裁定和宣告破产的日期。纳税人2017年年中开业,年中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日至实际停业日或停业日法院判决和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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