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9 15:08: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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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首例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东疆保税港区法庭宣判

天津市首例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东疆保税港区法庭宣判

文字 | 毕英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前言:

2021年3月24日,天津市首例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在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天津自贸试验区人民法院)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中心法院(以下简称“东疆“融资租赁法庭”)宣判。本案是否会上诉,是否会成为终审判决,笔者尚无确切消息,我们将以一审判决作为参考,对案件进行分析。

判决认定:以电视栏目的著作权为租赁标的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效。该案的宣判引起了融资租赁法律从业人员和各大融资租赁公司的热议。关于无形资产能否作为租赁物使用的争论从未间断。本案的判决很可能是正式接受无形资产作为合格租赁物的重要一步。

一、案情意义

本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租赁标的为某电视栏目的著作权。是一档明星嘉宾参与的文化旅游真人秀节目。已在部分地方电视台和视频APP播出,具有一定的收视率。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被告互动媒体公司(承租人)将上述电视节目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被告支付部分租金后,未按期支付,构成违约。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租人和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东疆融资租赁中心法院对涉及无形资产的融资租赁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调查,对全国同类案件进行了检索研究。依据本案的现行法律规定和查明的事实,依法认定涉及电视栏目著作权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东疆融资租赁中心法院是国内唯一专门审理融资租赁案件的法院。目前,本案判决内容尚未在裁判文书网公开,合议庭认定合同有效的依据暂不得而知,但可以预见,本案的判决对于以无形资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打击。同时,也增加了观望中准备拓展相关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的信心。

2、市场选择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具有相当大的市场需求。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迅速,但具有“轻资产、高风险”的特点,面临无法通过传统融资渠道从银行获得融资的问题。困境。事实上,早在2014年,北京市国资办就发起设立了全国首家文化融资租赁公司――北京文化科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并于2015年4月推出首家版权标的物为主的融资租赁交易。2016年12月,鑫鑫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江苏长电科技有限公司。

除了文化产业需要通过融资租赁模式获得融资外,各地政府也在积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探索以无形资产作为租赁标的的发展模式。根据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于2016年9月13日发布的《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鼓励金融租赁公司研究扩大租赁公司业务范围,探索发展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租赁、生物资产租赁、房屋租赁等业务。与此同时,广州市 山西省、福建省包头市、天津市、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等相继出台了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或无形资产融资租赁的鼓励政策。当地政府大力支持。

3. 法律困境

尽管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具有可观的市场前景,但经过多年发展,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仍处于探索阶段。根本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无形资产为符合条件的租赁物。

根据《民法典》第735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合同,而民法典并未限制融资租赁项下租赁物的性质和种类。

自银保监会接管金融租赁公司监管以来,各项监管政策趋严。根据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5月26日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有创收能力的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同时,对于以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的案件,法院判例倾向于认定其不属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如沪(2019)沪0115民初13365号判决书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认定,以著作权为租赁标的的《融资租赁合同》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最终认定原告依据合同约定签订的《售后回租合同》。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的规定,借款性质应属于借款合同。

正是由于上述法律规定和法院判例,大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对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望而却步,导致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难以进一步开展。

4. 未来的可能性

讨论无形资产未来的发展可能性,首先要讨论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法律实践中无形资产不适合作为租赁物的主要原因有:

1.排他性使用权壁垒

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由于容易复制,承租人很难实现对租赁物的独占使用。在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中,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承租人排他性地占有和使用租赁物。挑战;

2. 注册系统的障碍

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其权利特征主要依赖相关登记备案。但现行登记备案制度存在手续繁琐、时间成本高等问题,影响了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3、无形资产估值的障碍

根据法律规定,融资数额不得显着高于租赁物价值,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在处置租赁物时也应当对租赁物价值进行公允评估财产。评价的公平性容易出现问题。

其次要讨论的是,按照现行无形资产作为租赁标的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否自然无效。根据《民事九纪要》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如果规定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调控等公序良俗,政策,合同应被视为无效。涉及公序良俗,需要在审查监管对象的基础上,审慎考虑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和社会影响,充分论证判决书。” 当然,以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违反了“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不一定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财务安全、市场秩序、和国家宏观政策。总之,以无形资产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由法院酌情决定。笔者推测,东疆融资租赁中心法院在认定本案融资租赁合同效力时,可能会参照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后作出推理判断。总之,以无形资产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由法院酌情决定。笔者推测,东疆融资租赁中心法院在认定本案融资租赁合同效力时,可能会参照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后作出推理判断。总之无形资产能否做融资租赁标的物,以无形资产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由法院酌情决定。笔者推测,东疆融资租赁中心法院在认定本案融资租赁合同效力时无形资产能否做融资租赁标的物,可能会参照上述规定。

回顾本文,笔者认为,虽然存在法律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足等障碍,但基于市场选择、政策导向、法律规定,租赁物的范围终将扩大,部分无形资产将被接受为租赁对象。这是未来的趋势,东疆融资租赁中心法院案也发出了同样的信号。相信随着市场的成熟发展,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的障碍将逐步扫清,必将倒逼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最终让无形资产正式进入合格的大舞台。租赁对象,助力融资租赁业持续发展。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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