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9 10:08:5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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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界定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概念(图)概念

明确界定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概念(图)概念

主题概念的清晰度和定义

国际上对租赁权的学术定义主要见于上世纪末Sudhir Amanbo和TM Clark的相关著作,不能完全解释当代的行业实践。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近40年。在业务实践中不断探索,吸收国际先进的融资租赁理念和方法,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在业务形式和经营模式上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发展也加深了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认识,对租赁物的界定产生了新的需求。纵观国际融资租赁发展趋势,“

(一)概念体系

Sudhir Amanpo 曾经总结过融资租赁的五个组成部分及其目的:

1、市场:开展商业活动

2. 会计:向股东、投资者、债权人等报告商业/经济事实。

3. 税收:征税和对广泛的社会和经济政策的影响

4. 法律:争议解决

5、监管:颁发营业执照,进行监管

五大构成要素中,三大构成要素因参与融资租赁业务的功能目的,需要对融资租赁标的物进行概念界定。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机构、会计机构和监管机构都对标的物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 法律层面

世界上相对发达的租赁市场主要集中在两大法系――海商法系(common law system)和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的范围内。

(一)海洋法制代表――美国关于租赁的法律规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融资租赁中的货物是指一切符合租赁合同要求的动产或不动产的附属物,但不包括货币、文件、票据、账簿、动产合同、一般无形资产,包括未开发的石油和天然气矿产。

(2) 大陆法系的代表――法国关于租赁的法律规则:

法国民法典将租赁合同分为财产租赁合同和劳动力租赁合同两种。具体分为:房屋租赁,指房屋、家具的租赁;土地租赁是指出租农村土地;雇佣是指劳动力或服务的租赁;牲畜租赁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共享牲畜产品的租赁。为完成某些工程而承包劳务和承包一定报酬的合同,如工程定制方提供的材料等,也属于租赁;租赁国家、区、乡、社会团体所有的财产,按特别规定办理。

此外,在租赁条款方面,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均可作为租赁标的物。同时,对于将收到的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也有规定。

国际法律定义对租赁物没有太严格的分类要求,在我国也是如此。但从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来看,法律从两个角度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界定进行了考量。一是确保交易安全合法,避免利益受损;二是要有明确的界定,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避免纠纷,主要是避免产权纠纷。

从相关法律纠纷案例来看,融资租赁标的物纠纷主要涉及适格性、权属和一致性问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等 同时,法官对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具有自由裁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考虑性质、以租金的价值、构成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为准,判断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235条:“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当返还融资租赁标的物。返还的融资租赁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使用后的状态或者性质融资租赁标的物”。

相关法律法规表明,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性质会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即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而合同的效力关系到权利和交易多方利益。

从实际纠纷案例来看:

案例一:在房地产融资租赁业务中,如果出租人未取得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则交易只有“融资”而没有“融资”,称为融资租赁,实际上是私人贷款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国泰租赁有限公司诉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鑫海担保有限公司等企业借款纠纷案件【案号:(2014)民二中】字109],国泰租赁有限公司名义上的商品房买卖双方,因融资租赁标的物为违章建筑,且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所有权融资租赁标的物不能登记转让,不享有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的;而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所有人,魏氏房地产公司虽被称为“承租人”,但实际上不可能与其所拥有的房地产存在租赁关系。

案例二:在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中,因附着物等原因导致融资租赁标的物产权消灭的,交易只有融资但没有融资

中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一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14)沪一中民刘(商)中字第469号],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装修材料”,在交付、装修后附于房地产,从而成为房地产的组成部分,丧失作为独立客体的资格。如果合并丢失,则不再有返还的可能,因此不能作为租赁标的物。法院认为,在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之一是按照约定返还融资租赁标的物。所以,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标的物应当具有适合租赁的特征,即合同到期时,具有返还的可能。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与上述案件类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中国对外贸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京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一中民初字第5657号】,部分融资租赁标的物在物权法上不能称为“独立物”,不能单独转让。法院认为:标的物不符合《物权法》关于标的物转让的规定,也不符合回租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要求。外贸租赁公司根本无法取得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无法实现售后融资租赁。“融资”、“融资物”的要求,从法律关系上不能认定为售后融资租赁。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借款关系。

案例三:出租人仅对融资租赁标的物进行书面或文件审查,但融资租赁标的物实际不存在的,则融资租赁关系不存在

在【案号:(2013)一中民初字第10011号】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关系案中,出租人必须明确知道标的物的存在融资租赁事项,对融资租赁标的物有充分了解,但承租人称,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其不拥有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任何设备,出租人仅核对了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增值税发票。承租人提供的设备,但未检查租赁设备的实际情况。因此,法院认定本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设备不存在,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仅满足“融资”的条件。没有“融资”的内容。案子。

案例四:融资金额与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价值不相等,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可以否定

原告江苏永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超创信息软件开发有限公司、镇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镇江凤凰山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本案经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2016)苏0113民初第723号],《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约定无形资产能否做融资租赁标的物,转让的计算机设备价值为627.7918万元,支付的货款为原告永高公司473万元。销售合同不是等价交换。因此,法院认为售后回租中的“买卖”存在问题,即买卖合同关系被法院否定,

实践中,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尤其是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价值应与购买价格一致,否则融资租赁中的交易可能涉嫌不对等交易,被法院驳回。事实上,《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之所以将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价值作为认定法律关系的考虑因素,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高估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价值,使得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价值不足以保障出租人的财产权利,不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特点。

案例5:在售后租回业务中,融资租赁标的物权属发生争议且尚未完成交付,可能影响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亿银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盛裕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沉国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 2015)苏中商终字第01654号】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合同前,承租人已将融资租赁标的物出售给第三方,出租人与承租人未签订移交清单完成交付。因此,法院认定出租人未能善意取得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该交易的法律关系也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即使出租人与承租人签署移交单并完成交付,出租人善意取得所有权的主张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按照一般理论,占有变更的转让方式不符合转让占有和转让权的表象,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条中也仅对善意取得制度在简单交付和指令交付中的适用进行了说明,也从侧面印证了上述理论观点。

在实践中,法院的判断标准不尽相同。结合上述典型案例,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的一般标准为:(1)明确、客观存在、能够明确;(二)租赁物价值与租赁物转让价款融资金额应当相同,相差不宜过大;(3)租赁物的所有权也应当能够转移。

因此,综合考虑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权属、价值确定及可回收性,符合融资租赁交易法律要求的标的物应为权属清晰、价值公允且可回收性的不动产。

权属清晰,是确保融资租赁标的物为出租人所有,实际由承租人占有和处分。、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价值必须按基准确定,不能高估价值;可返还是以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为前提,保证在租赁期内返还融资租赁标的物,根据《合同法》第235条规定返还的标的物融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使用后的状态或者融资租赁物的性质。

2.监管维度

监管标准的总体把控在于风险防控与行业发展的平衡。美国的融资租赁市场成熟,法律体系健全。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相对开放。它将租赁视为一项普通的商业服务,主要依靠市场调节。大多数租赁公司,包括具有制造商背景和独立背景的租赁公司被视为普通企业。对具有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采用并表监管模式,纳入银监部门管理范围。租赁标的物没有统一的登记制度: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长期处于银保监会和商务部的单独监管之下,两类公司对租赁标的物的监管标准不同。根据原中国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融资租赁标的物为固定资产的,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委员会。” 、为提供劳务、租赁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且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本规定不将无形资产、生物资产和在建工程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但另有规定规定:为行业创新试点留下空间。根据商务部印发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能够进行的融资租赁标的物为准。作为载体产生收益权。第十九条规定,售后租回的标的物应当是能够发挥经济功能并产生持续经济利益的财产。第二十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承租人无权处分的财产、已抵押的、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或者存在其他权属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商业。

同时,现行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规定滞后于行业的创新实践。一是固定资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规定限制了融资租赁公司向以无形资产和生物资产作为租赁标的物的相关行业,如文化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和其他行业。二是目前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界定滞后于发展动能转换和产业升级。新形势下,消费增长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C端消费带来了大量金融服务需求,

基于以上分析,首先要统一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监管定义。融资租赁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属于同一类业务,监管标准也应趋同。其次,监管标准应支持行业创新实践。因此,从风险防控和行业发展的双重要求出发,从监管角度看,融资租赁标的物应为承租人权属清晰、使用价值明确的财产。

3、核算维度

会计准则不判断租赁标的是否适当,而是根据原则确定租赁标的在租赁交易结构中权利义务的归属以及租赁标的对价是否公允实质重于形式。

新国际会计准则(IFRS16)对租赁标的物没有特殊要求,但对不可再生资源和无形资产有单独规定。

IFRS16认为,在租赁交易结构中,不动产是会计关注的重点。同时,IFRS16要求租金或融资金额不得高于租赁物的公允价值。

我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其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第36条规定,“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租赁实质上转移了租赁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

此外,该准则还规定了融资租赁的会计应用。修订后,油气勘探租赁、生物资产租赁、无形资产租赁适用其他特定会计准则。

准则规定,同时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和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看,融资租赁标的物应具备计量条件和基础,融资租赁标的物应为:权属清晰、价值公允的资产。

(二)题材的核心实质

融资租赁标的物是融资租赁交易的核心要素,其定义是融资租赁交易的基础。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清晰、完整、统一的融资租赁标的物概念体系。

较早的国际学术定义是由Sudhir Amanbo和TM Clark提出的:任何有形的、耐用的财产都可以出租。这个定义已经不能完全解释行业当前的创新实践。目前,我国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学术研究较少,主要集中在房地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等是否可以作为标的物,以及相关登记制度和融资租赁标的物权益保护。

40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业借鉴国际同行的成功经验,结合改革开放的实际,实现了商业模式的跨越式发展。我国融资理论的相应建构要对行业的创新实践进行阐释和引领。产权概念也应在坚持融资租赁本质特征的前提下,深化内涵,拓展外延。

结合国际国内经验,融资租赁交易标的物只要存在且合法即可。“真实存在”意味着避免虚假交易。融资租赁标的物必须具有能够证明其存在的证据或特征无形资产能否做融资租赁标的物,一般通过登记或发票确认。“合法合规”有两层含义:一是不能为法律法规所拥有和流通,二是不能超出监管规则的范围。目前,法律并未明确不能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但武器、国有产品等法律禁止流通或限制交易的物品不得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融资租赁。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定义应为:权属清晰、公允价值和使用价值明确的财产。

1.所有权清晰

权属清晰,是指在租赁交易结构中,租赁标的物具有真实的所有权,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清晰可分,能够确认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和处置权清晰可分。承租人使用;它可以提供一个风险载体,保护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收益权和处分权。

2、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意味着它必须是有价值的,能够被公允地计量,便于会计处理计算交易成本,保证权利和义务的对等,避免虚假套利。保证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公允价值是任何商业模式存在的前提,是会计核算和风险计量的基础。

3、具有使用价值

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载体,是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属性,在质上是无可比拟的。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是指标的物具有满足承租人要求的一定功能效用的属性,在租赁期内必须具有使用价值,且可退还且使用价值仍然存在在租赁期结束时。

(三)关于标的物分类的讨论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产方式的演变而变化。传统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主要是各类设备。截至目前,个人消费设备和其他包括设施、无形资产在内的非设备资产相继进入融资租赁交易范围。这几类融资租赁对象的交易结构和盈利模式不同,风险关注点也不同。

1、设备资产

设备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设备和辅助设备。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特种设备、办公设备、运输车辆、仪器仪表、计算机及其网络等。专用设备包括矿山、化工、航空航天、公安消防等特种设备。设备是企业重要的固定资产,可以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添置、更新或盘活。融资租赁标的物作为生产设备投入生产,可产生经营性现金流,用于返还设备租金。生产设备产权清晰,使用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其价值可以确定和计量,并有统一的折旧方法。设备可以独立运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同时,出租人可以对设备采取一定的措施。维护权益的管理和处置措施。但部分设备特别是特种设备流通情况不佳,影响残值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变现回笼能力不强。出租人的专业能力和对目标市场的把控能力非常重要。. 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同时,出租人可以对设备采取一定的措施。维护权益的管理和处置措施。但部分设备特别是特种设备流通情况不佳,影响残值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变现回笼能力不强。出租人的专业能力和对目标市场的把控能力非常重要。. 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同时,出租人可以对设备采取一定的措施。维护权益的管理和处置措施。但部分设备特别是特种设备流通情况不佳,影响残值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变现回笼能力不强。出租人的专业能力和对目标市场的把控能力非常重要。. 变现和回报能力不强。出租人的专业能力和对目标市场的把控能力非常重要。. 变现和回报能力不强。出租人的专业能力和对目标市场的把控能力非常重要。.

2.设施资产

设施一般是指为满足一定需要而建立的一套系统工程,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筑物泛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例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等。构筑物是具有居住和生产功能的建筑物以外的人造构筑物,主要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堤坝、运河、水池、水塔等设施、人工养殖设施、地窖、地下管网等。“附属设施”主要是指附属于建筑物、构筑物并辅助其功能的设施,如电力、广播、通讯设施,如电线杆、

随着融资租赁业务越来越多地涉足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铁路干(支)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及其组成建筑物,也越来越成为融资租赁的主体。设施融资业务通常以项目租赁的形式实现,其所有权、估值和资产管理也不同于单一设备租赁。

3、个人消费品

消费品是指用于个人消费的产品。按照需求的高低,可以分为生存材料、发展材料和享受材料。按使用时间可分为普通消费品和耐用消费品。目前,租赁业务主要集中于电脑、乘用车等耐用消费品的开发和享受。与企业间的融资租赁交易相比,消费资产不能产生现金流,融资租赁标的物对承租人只有使用价值,标的物本身不直接产生经营性现金流,租金主要取决于承租人自己的收入。出租人' 对承租人的信用评价和租赁物的回收处置是风险管控的关键。消费品租赁独立性强,所有权和使用权容易分离,价值相对较低,风险容易分散,流通性好,便于出租人处置和回收。消费品租赁业务模式的基本特征是通过线上线下双向获取客户,借助公共征信系统和市场化征信系统,依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手段筛选承租人和租赁后管理租赁物品。目前消费租赁品类相对较少,但随着消费升级、科技进步,

4、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不能以实物形态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确认资产应当满足成本能够计量并且能够产生收益的条件。租赁无形资产的主要困难是:价值难以确定,变现波动较大;交易市场机制不健全,融资租赁标的物物流转移处置困难;它不是独立存在和发挥作用的,而是必须以项目的形式存在才能创造价值。目前,无形资产租赁仍处于试点发展阶段,发展范围不大,参与者也很少。创业投资租赁业务模式多采用租赁债权与公司股权相结合的方式。随着我国“双创”业务的发展,无形资产租赁前景可期。

5、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规定:“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植物”;“生物资产具体可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持有以备将来出售或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种植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等生产性生物资产资产是指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牲畜和役畜等。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保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等生物资产。

目前,国内市场上的生物资产租赁涉及活体租赁和植物租赁。活体租赁包括奶牛、牦牛等,植物租赁包括苏峰林、橡胶林、苗圃等。生物资产租赁的难点在于:作为租赁标的物的苗木、牛羊的数量和价值的确认;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从发展前景看,无论经济形势如何变化,农业都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农业产业化、市场化进程的深入,农业经济补偿机制和法律法规的完善,

6、其他资产

随着实体经济需求的多元化,一些符合融资租赁标的物权属清晰、价值可计量等条件的非消耗性资产,如部分通用催化剂、建筑用铝膜板等,已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的非消耗性资产。也进入了新的融资租赁行业。实践。

案例:催化剂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融资租赁标的物为石化行业常用的催化剂装置。催化剂装置主要由贵金属构成,其价值相对稳定。作为通用设备,在行业内具有很强的流通性;它会被消耗掉。作为一个设备,它可以相对独立的存在,租约到期后可以归还。催化剂装置是石化生产的核心反应装置,承租方融资需求强烈。

案例:铝模板

融资租赁交易标的物为铝模板。铝模板全称建筑用铝合金模板,是继木模板、钢模板之后的新一代模板体系。铝模板按模数设计,采用专用设备挤压成型。可根据不同结构尺寸自由组合,拆装方便,通用性和耐用性强,具有处置价值和条件,满足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基本要求;一次性采购成本高于木模板和钢模板,是出租方值得拓展的租赁市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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