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21 21:58: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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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上年末职工到期工资全额核定,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职工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每年调整时间由中心提前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黑监报[2008]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哈尔滨市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2015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1.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按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1990)要求执行。

2.单位新录用的职工,按照实际缴费月份的工资计算缴存基数。

3.对于新调入的职工,按照其调入单位当月的工资计算缴存基数。 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哈尔滨市2014年最低月工资标准(市区1160元/月;呼兰区、阿城区1050元/月;五常市、双城市、尚志市900元/月;巴彦县、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宾县、依兰县、方正县850元/月),上限为12888元,为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缴存上限为30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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