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8 00:43:5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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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税收筹划思维的不良资产处置策略

基于税收筹划思维的不良资产处置策略

当前,我国不良资产市场处于存量阶段债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亟需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实现不良资产余额和不良率“双降”执行资产。 诚然,处置能力是未来不良资产市场竞争胜负的关键,而降低不同处置方式的潜在税负是影响处置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处置方式的创新不是目的,有效处置才是初衷。 在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化的趋势下债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经济人倾向于市场利益最大化,不良资产处置的税收成本应该是未来重要的关注点之一。 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需要两方面的努力:一是提高处置能力; 二是回收价值最大化。 无论是提升处置能力,还是最大化回收价值,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精益税务管理都不可或缺。 因此,不良资产处置策略需要在税收筹划思维下不断优化创新。

税务筹划的思路与方法

税收筹划的定义和表述颇具争议,但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即纳税人有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预先筹划各项经营活动,实现减轻税收负担的??法制经济。 行为。 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先进、综合的经济手段,但需要考虑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动态变化。 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漏税、偷税漏税、抗税有着根本的区别。 前者是合法的,而后者是非法的。 应严格区分差异。 不良资产处置的税收筹划无疑是在法律规定的法定范围内,通过优化或组合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的??合法经济手段。

税收筹划有两个基本思想。 一是绝对节税,直接减少绝对纳税总额,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您可以在各种备选纳税方案中选择纳税最少的方案; 二是相对节税,是指通过计划改变各纳税期的纳税额,某一时期的纳税总额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收入,从而达到相对节税的目的。保存。

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首先,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不同的纳税人有不同的税收要求和优惠措施,如公司和合伙企业、四家AMC公司和其他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等。税收优惠。 .

二是按税基纳税,争取税前扣除,减少税基,减轻税收负担。

第三,熟悉计税时限,推迟纳税期限,争取时间的金钱价值,实现相对节税。

最后,转移税负,如将税负转移给受让方等。

基于税收筹划思维的不良资产处置策略

不良资产处置的税收筹划需要三个步骤:

1.全面掌握不良资产不同处置方式存在的税负问题;

2、充分了解公司自身情况,如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等;

3、不断优化组合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实现节税。

不良资产处置的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不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下有不同的处置策略。

因此,本部分并未详尽探讨税制经济的不良资产处置策略,仅针对不良资产处置实践中的节税提供税收筹划方向,仍需在税收经济中不断探索和优化。理论界和实践界。

1.聚焦专项优惠政策,降低税收成本

我国国有银行(含改制银行)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各自的处置批准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 收购的不良资产提供流转税、财产行为税等特殊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是: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产性资产转让税费收受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18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证券(股)交易免征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第2号) . 94)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受资本金项下资产办理过户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6号)

打字可以概括如下:

一是免征增值税,承接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 借款人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抵销借款本息的,资产公司出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融资租赁使用货物和房地产的业务; 接受有关国有银行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 属于资产公司的投资咨询公司,为公司提供资产承接、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等服务。

二是免征土地增值税,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三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各企业收回的不动产闲置处置。

四是免征契税和印花税,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买卖合同、财产转让文件应缴纳的印花税。 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股东变更事项,免征印花税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资产转让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上市公司自有股权自由转让证券(股)交易》(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财政部批准的资本额度从国有商业银行接受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五是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资产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免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资产公司承接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人抵扣贷款本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但上述特殊主体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具有特殊性,需要注意的是:

一、除不良资产收购、承接、处置业务外,四大资产公司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从事不按规定征税的应税活动,均应依法纳税免税(企业所得税);

二是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四大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不良资产。

三、适用主体范围具体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分支机构,不包括资产公司所属及关联企业。

2.合理组合处置方式,延期纳税期限

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债务人往往难以用一次性货币清偿全部债务。 通过合理组合处置方式,有效延缓纳税,减轻税收负担,如“债转股+股权支付”并购企业、“债权转让+债务重组”、“现金+债务-股权互换”等。

本文举例,采用“现金+债转股”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先以现金清偿本金部分,剩余部分,尤其是利息部分,可以采用“债转股”。 这样,债转股部分可以设计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和递延收益确认,即可以顺延纳税期限,将当期清算部分用于清偿本金。不征税的债权。 采用债转股方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办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遇见: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主要目的不是减税、免税、缓税;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被重组资产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未发生变化;

4)本次重组交易对价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5)在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大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19条、第20条,《企业改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5条第(三)项财税[2009]59号文及第(五)项所称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之日起连续12个月; 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原大股东,是指原持有被转让公司或者被收购公司20%以上股权的股东。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适用特殊税收处理规定,即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可平均计入企业所得税。五个纳税年度内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进行债转股的,暂不确认与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相关的收益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照原始债务。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后的余额,以及以前年度亏损的余额允许补的,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前额。 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可以合理安排履约条件,如推迟付息期限、推迟纳税期限等。

3.利用税前扣除减轻税负

在处置不良资产时,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要注意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为取得所得而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在计算时允许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管理办法》的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25号)第三条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发生的合理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期间,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通知》及条件的企业本办法规定的损失的计算和确认,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损失、毁损、报废、 容许损失、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

例如,在一级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中,债权人转让资产包时,通常可以通过折价转让的方式找到买主,折价部分的资产损失可以抵扣前税; 亏损可在税前扣除; 在以物换债的过程中,贴现造成的合理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等。 实践中,一些资产更容易通过经营管理实现大量增值,可能面临较大的税负。 可以通过扣除损失来降低成本。 在确定具体损失时,可以合理运用以下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4)...

但在实际实施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申报的可抵扣亏损必须是与企业取得的收入相关的实际合理支出。

二、对于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企业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的经济认证证明、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专业机构等

三是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方可在税前扣除。 未申报的损失不可免税。

4.优化财产抵债和转移税负

以物抵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事人约定,另一种是法院裁定。 如上所述,这种处置方式往往伴随着沉重的税负,尤其是在转售时面临各种税种,如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税、附加税等。无法以实物方式拍卖以债换债资产,表明该资产的市场价值较低。 再加上税收负担,抵债资产的价值可能不足以支付处置费用,实在不划算。 为此,可通过以下方式优化实物债务支付,转移税负。

一是避免直接用财产还债,如先卖后还。 先卖后付是指不良资产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前为债权资产寻找买主,债务人先将债权资产出售给他人,然后取得出售对价和将它们交付给债权人。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再需要为抵债资产承担税收,只需要就超过接受债务包成本的部分还款缴纳企业所得税。 考虑到抵债资产的市场价格不高,可以结合税负和评估价合理确定销售价格,最终通过减轻税负实现经济处置。

第二,在一级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债权人在用财产抵债前,先免除债务人的部分债务,然后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偿还抵债资产(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向债务人。 债权人还可以达到减免债权人企业所得税的效果。

举个例子:A公司欠B公司贷款1000万元,利息200万元。 A公司支付1200万元购买一栋宿舍楼(用地面积500平方米),原购置成本500万元,账面价值400万元。 B公司借款本息为B公司自用宿舍楼。 假设该区域契税税率为3%,城镇土地使用税为20元/平方米,城建税税率为7%,印花税为0.05%。

此时B公司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200×10%=20(万元); 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0×(7%+3%)=2(万元)); 应交契税=1200×3%=36(万元); 应交印花税=1200×0.05%=0.6(万元);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00×20=1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00-20-2-36-0.6)×25%=35.35(万元)。 因此,B公司的总税负=20+2+36+0.6+10+35.35=103.95(万元)。

如果先卖后付,即A公司将宿舍楼以市场价1200万元卖给C公司,再将1200万元还给B公司,此时B公司只需要缴纳所得税,即应交所得税=200×25%=50(万元)。

若先免除债务的利息部分,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偿还,即B公司免除A公司的200万元利息部分,A公司仍将上述宿舍楼用作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格抵销人民币1000万元的本金。

此时,此时B公司应交税金为:应交契税=1200×3%=36(万元); 应交印花税=1200×0.05%=0.6(万元);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00×20=10(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200-36―10-0.6)×25%=-61.65(万元)。 因此,B公司的总税负为=36+0.6+10-61.65=-15.05(万元)。

显然,采用以上两种优化方案后,债权人的税负可以大大减轻,同时债务人的税负也可以减轻。 当债务较多或债务人破产清算时,有利于增加还款的可能性。

创新处置方式减轻税负

传统的处置模式是不良资产处置的常用手段,但并不是最经济的手段。 新的经济形势下,新的处置方式开始探索,其中不良资产证券化将是未来提高处置效率的重要法宝。

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将难以流通的资产通过多种工具实现现金流,引入投资者,整合资金,高效处置不良资产,甚至将不良资产转化为良性资产。 不良资产证券化涉及基础资产转让给SPV、SPV发行资产支持证券、SPV取得收益、投资人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等阶段的税务问题。

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人,仅基本债权的转让需要纳税,该阶段发生的费用可以从收益中扣除。 资产组合,转移收益低于债务本身,但比其他处置方式更有效,回收效率大大提高。 此外,根据《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第一条第1项,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不良资产证券化也有相应的免税政策。 1、5项,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将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委托给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发起人和受托人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不可否认,在抵债资产证券化中,存在大量需要承担税收成本的创收资产。 例如,房地产租赁收入和知识产权许可收入可能涉及税收。 从角度上看,它远高于其他处置方式,在未来仍将是一种理想的处置方式。 因此,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仍需要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通过减税助力不良资产证券化,提高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

结语

不良资产处置要有“价值思维”和“成本思维”,两者都不可忽视。 纳税是一项法律义务,应该遵守。 在成本思维下,对不良资产处置的税负问题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价值思维下,减轻不良资产处置的税负才是应有之义。

一方面,本文全面阐述了不良资产不同处置方式下的差异化税负。 另一方面,依靠优化税收筹划思维和创新不良资产处置策略实现节税,旨在兼顾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价值思维”和“成本思维”。 未来,税收筹划思维下不良资产处置新思路的探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继续坚持税收筹划思维,为企业寻找“良药”处置不良资产。 诚然,解决不良资产处置的税收问题需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需要资产公司、银行、非银金融机构、民营投资公司等各方的智慧,需要外国投资者来实现良性的不良资产市场。 操作、高效处置、最低成本和最大回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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