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4 12:10: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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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方略】预提的预提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大成方略】预提的预提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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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013年12月,我司发生2笔加工费业务和1笔咨询业务。到12月底,对方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付款。为保证利润核算的正确性,本公司于2013年年末结账前企业所得税的成本怎么算,将账面上的这三项费用核销。但是,根据以往的经验,税务部门不允许在年末账簿上记入预提费用。请问,我公司在支付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对这三项预提费用进行税务调整?如果可以预提,预提费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应该提供什么证据?

湖北某棉纺织有限公司施迎春

答:在日常税务实务中,一些税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对预扣费用往往有一些习惯性的理解,例如:认为预扣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或者有些费用按实际扣缴。情况可以或绝对税前扣除是不可能的。其实,这些认识都是片面的。并不是说所有的预扣费用都不能税前抵扣,也不代表那些可以税前抵扣的预扣费用就一定可以。事实上,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和条件,预扣费用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所以,哪些预扣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的前提和条件是什么?如何防范预提费用的相关涉税风险?为此企业所得税的成本怎么算,本文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一般不涉及各类预扣准备金): 1.税法规定及预扣费用的实际执行情况;2、预扣费用税前扣除应满足什么条件 3、一般预提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分析。扣缴费用的税法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2、预扣费用税前扣除应满足什么条件 3、一般预提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分析。扣缴费用的税法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2、预扣费用税前扣除应满足什么条件 3、一般预提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分析。

1、预提费用的税收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已经预提的、已经实际发生或者肯定会发生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型企业会计准则》都取消了预提费用这一会计科目,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仍沿用这一科目。企业确有需要代扣代缴的费用,应当通过“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预计负债”等项目核算。预提费用一般是根据企业的一项特定或偶然的业务而定。其特点是先收入与预扣同时发生,后支付费用。付款期限一般明确,时间不长(如果与对方约定)。提及一切。

但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没有直接、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只要企业的预提费用能够满足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就应当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与取得的所得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支出法律是指与获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支出,是指符合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与资产成本相关的必要、正常的支出。”可见只要计提的费用符合实际发生的(真实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与取得的收益相关(即,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应计入税前扣除。但在日常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对年末仍有结余的预提费用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和态度。大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采取了更严格的政策。因数额尚未确定,未取得合法报销凭证,规定对企业已提取但年末尚未支付的预提费用全部征税调整在最终结算时。具体情况经分析判断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如费用是否实际发生,

总之,在实践中,对于预提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何扣除的理解和执行都比较混乱,不仅常常让企业无所适从,也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涉税风险。

2.预扣费用税前扣除应满足什么条件

任何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都必须遵循真实合法的总体原则,预扣费用当然也不例外。所谓真实性,是指企业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预提费用已经实际发生或者一定会发生;所谓合法,就是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规定是标准的。就预提费用而言,其合法性应有两层含义:一是必须在税前扣除范围内,即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所得相关。法律”。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第二,必须能够提供合法的报销凭证。

基于上述对税法规定和代扣代缴费用实际执行情况的分析,结合部分税务机关在日常实践中对代扣代缴费用税前扣除的具体要求,笔者得出以下结论:代扣代缴费用可计入税前扣除必须满足四个先决条件:

一是符合关联性原则,即发生的预提费用必须与企业取得的相关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密切相关,预提费用为企业取得相关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发生的。 ;

二是符合合理性原则,即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常规,计提的费用是必要的、正常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的费用;

三是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企业应计费用应在发生当期扣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第四,符合确定性原则,即企业扣除的预提费用无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综上所述,预提费用要想成功取得税前扣除,必须满足相关性、合理性、应计性、确定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六个前提条件。但是,对于合法性与权责发生制如何理解和把握,实践中往往存在不同意见。理解是企业必须在年底实际付款。其实,这些理解和要求都是不现实的,因为实际情况是,企业之所以要计提费用,是因为没有实际支付。不付款,就没有或难以取得合法证件。在年末获得合法凭证或实际付款是不切实际的。只要企业能够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多为发票、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允许企业最迟在清算结算期结束前提供预提费用的合法证明,但企业未能提供以预提费用为准的合法证明。年末预提费用(或仅提供部分金额),对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部分金额进行纳税调整。实际支付并取得合法凭证后,经证明相关预提费用确应发生在所属年度的,企业可追溯至当年。项目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溯确认期限不超过5年。

3.共同预提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分析

1. 符合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可在税前扣除。企业向各类金融机构借款的流动资金贷款,年末按贷款金额、利率和贷款期限预付的贷款利息,可先列示在财务费用中,同时与“应付利息”账户挂钩。然后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在这种情况下,预扣的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企业还必须满足三大条件:一是必须提供相关的贷款合同或贷款收据;二是账簿必须如实反映有关贷款资金的划拨和使用情况;三是相关贷款资金必须用于公司的流动资金周转。

此外,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符合税法规定不需要资本化的,已经发生但不需要实际支付的,也应计入所得税。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予以扣留。预扣。

2、按会计准则计提的处置费用,可在税前扣除。《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三条规定了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置费用通常是指因生态恢复等义务而确定的环境保护支出,如核电厂、核设施等的处置、环境恢复义务等。企业应计算确定应计入的费用。”固定费用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计提的资产成本和相应预计负债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不得扣除。” ”

除上述相关规定外,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处置费用的其他规定较少,且不具体,对处置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没有统一的确认方法和明确的计量标准. 既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确认和计量标准,又要认真核算处置成本,准确选择折现率,合理使用资产减值方法。对处置费进行自查,评估本年度确认的处置费是否符合当前情况,不符合的,及时调整。

此外,在每年年终清缴所得税时,企业还应当主动报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公约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方法和标准等。计提处置费用,报税务机关备案。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确保税前扣除的正确性,有效降低相关涉税风险。

3、预提的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费用,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合理的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由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企业已代扣代缴但年终未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在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税收调整。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由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企业已代扣代缴但年终未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在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税收调整。

此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中,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的规定均强调实际“发生”和实际“拨付” “ 分别。》,因此,企业代扣代缴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费等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大部分企业不计提当月工资和薪金,尤其是每年年末,所以传统上有将当年计提的工资和奖金在年终前发放的传统习俗。次年春节。如果一味强调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缴费,对企业来说会很困难,更何况大多数企业每月的工资薪金在权责发生制中都计入了成本费用。月首,但不计入计算。付款是在当月支付的,但在下个月的月初。这说明税务机关实际上已经认可了工资薪金先发后发的事实。花红是中国的一种民间习俗。是每年的特殊情况,就是比平时晚一段时间才发。只要不影响,实际上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就可以。因此,企业只要确实保持每年春节前支付上一年度工资薪金的做法,即坚持一贯性原则。1.在实际支付工资后,允许企业将已支付的工资薪金全部计入上一年度的税前扣除。事实上,很多地区的税务机关也认可并实施了这种操作方式。只要不影响,实际上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就可以。因此,企业只要确实保持每年春节前支付上一年度工资薪金的做法,即坚持一贯性原则。1.在实际支付工资后,允许企业将已支付的工资薪金全部计入上一年度的税前扣除。事实上,很多地区的税务机关也认可并实施了这种操作方式。只要不影响,实际上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就可以。因此,企业只要确实保持每年春节前支付上一年度工资薪金的做法,即坚持一贯性原则。1.在实际支付工资后,允许企业将已支付的工资薪金全部计入上一年度的税前扣除。事实上,很多地区的税务机关也认可并实施了这种操作方式。只要企业确实保持每年春节前支付上一年度工资薪金的做法,即坚持一贯性原则。1.在实际支付工资后,允许企业将已支付的工资薪金全部计入上一年度的税前扣除。事实上,很多地区的税务机关也认可并实施了这种操作方式。只要企业确实保持每年春节前支付上一年度工资薪金的做法,即坚持一贯性原则。1.在实际支付工资后,允许企业将已支付的工资薪金全部计入上一年度的税前扣除。事实上,很多地区的税务机关也认可并实施了这种操作方式。

4. 预付和预扣租金不能在税前扣除。一些企业经常出现各种房屋、土地、机器设备、车辆等租金预付来年的情况,并将预付的租金作为预付当年的税前扣除。一些企业为了少缴纳当年的企业所得税,预扣下一年度的各类租金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无论该笔款项无论是收到还是支付,均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5.已扣缴的水电费、加工费、排污费、咨询费、保险费、补偿费等各项费用,视情况和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确定。一些企业出于各种考虑或原因,经常在年末计提水电费、加工费、排污费、咨询费、保险费、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当年已取得相关收益,但未及时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收支,无论金额是否为收支,均作为当期收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当期已经收支,也不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据此,企业可以将上述相关费用列示以后计入预提年度税前扣除。但如果相关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或未全部发生(即企业按实际发生额虚扣部分预提费用)的,部分或全部不得计入税前扣除。对虚支的费用,按照收入和应得情况按比例分摊。只能扣除已赚取的部分,未赚取的部分应在下一年度实际发生时进行税前扣除,并计入税前扣除。. 应根据收入和非劳动条件按比例分配。只能扣除已赚取的部分,未赚取的部分应在下一年度实际发生时进行税前扣除,并计入税前扣除。. 应根据收入和非劳动条件按比例分配。只能扣除已赚取的部分,未赚取的部分应在下一年度实际发生时进行税前扣除,并计入税前扣除。.

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费用计入预提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当年确实发生了,如相关合同、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与当年营业收入相关并与之相匹配的费用。防止不必要的涉税风险的证据。

6、预计负债经分析后可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部分企业根据自身对外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或亏损合同等确认预计负债,包括他们在当期损益。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与企业取得的所得有关的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在计算利润时允许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因此,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相关预计负债为企业因资产处置义务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处置费用,可以计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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