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6-28 14:19: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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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手党高利贷以任何名义乘人之危签订侵占财物的合同,其引发的行为,无论是索债也好,纠纷也好,喝酒也好,闹事也好,难道不该惩处吗?!难道就能掩盖其黑手党的性质吗?!一方是经营困境的生意人,一方是地痞人渣,好坏一目了然,如果法律连好坏都不能分辨,要法律何用?!

  同一个案件引用的法条不同,刑期差别那么大,无期和五年,若不是媒体报导后引起广大群众反弹,这案子可能不会改判,法官的专业在那里?判决依据那么容易受外界影响,是不是代表有办法的人犯罪也可以动用关系轻判?
 
  法律应该是去恶扬善的武器,而不应该是机械没有人性化的错乱保护。于欢是一个为维护母亲尊严的英雄,如果一个男人不知道阻止辱母的违法行为,那就比畜牲不如,所以,于欢在我心目中就英雄,没有这种抗击精神,就让黑大行为,更大胆地游走在法律边缘了。还谈什么法律,法律会成为他们暴力违法行为的遮羞布。
 
  最后小编表示个人认为判的重了!黑手党性质人员不应当受法律保护的。不能按宪法说明死板,应该给社会以正能量,凡是给社会去除毒瘤的事,应该鼓励,那样社会才能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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