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03 12:19:3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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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法维权治“讹诈

    在许多“金融碰瓷”中,消费者有意寻找银行管理的薄弱点或盲区,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声誉的重视进行刻意“讹诈”。
 
    《扬子晚报》曾报道,2015年11月,马某在某银行门口的ATM机取完钱后,随即进入该银行的营业厅,声称取到假钱要求更换,该行工作人员检验后发现马某所持4张100元纸币均是假的,怀疑其中有诈,于是便报警求助。面对民警的询问,马某最终承认假币并不是在该银行取到的,只是想骗银行给他更换真币。针对这一类“金融碰瓷”,无原则的妥协只会助长此类不良风气,银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敢于直面碰瓷者的无理纠缠,必要时可通过及时报警等手段依法维护金融机构的正当权益。
 
    2    “有罪推定”细斟酌
 
    当然,也存在另外一种情况,乍看之下容易误以为也是“金融碰瓷”,是消费者故意“讹诈”,但实际上是由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或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而引发的消费者维权。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个案件,2015年3月,某银行西丽支行接到一起投诉,一名与该银行并无任何业务往来的市民杨某声称西丽支行侵犯了自己的隐私,导致自己及家人每天不断接到各类骚扰电话,自己在其他银行申请的贷款也都因此没有通过,要求银行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该银行经办人员一度曾以为此事件为“金融碰瓷”,直到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经过调查,发现该行某员工于2013年6月违反相关规定,在未取得杨某授权的情况下,以“贷款审批”为由,非法查询了其个人征信。法院认为,该银行在没有合法授权或其他法定理由的前提下,查询杨某的个人征信报告,侵害了杨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该银行向杨某书面道歉,同时在杨某的个人征信报告中消除影响。
 
    针对这一类情况,银行就不能一味地进行“有罪推定”,应第一时间查清事实,对于确实存在的违规问题或侵权行为,一定要给金融消费者一个合理又令人信服的交代。同时,在机构内部,该整改的要立即整改,该问责的应及时问责,要化坏事为好事,及时查找堵塞内控管理中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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