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07 12:1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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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萝卜章成了一个热词,企业主串通银行员工诈骗的操作模式令人惊诧,而且防不胜防,成为银行业务中隐藏的重大风险隐患。本报记者梳理三四年前发生的一件银行案件,再次给同业敲响一个警钟。

    A股份行长春分行和B股份行无锡分行,这两家相距约2000公里的银行,却因一起同业纠纷案件纠缠在了一起。
 
    经营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利润为零甚至亏损,房屋土地等总资产只有4000余万元的民营企业柳河聚鑫源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源公司),因有巨额的债务和实际控制人刘孝义炒期货亏损需要偿还,便挖空心思想从银行贷款。虽然串通支行行长助理张磊,但多次运作未果,最终经人介绍,通过“同业委托投资”的方式获得了贷款。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司法文件显示,A股份行长春分行以同业存款的方式将3.5亿元存入B股份行无锡分行,A股份行的“内鬼”张磊伪造了聚鑫源公司符合A股份行长春分行贷款资质的尽职调查报告、授信批复等资料,又通过伪造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投资指令》等协议及公章,将资金通过委托投资的方式贷给了这家企业。
 
    虽然骗取贷款的企业主以及违法违规的银行员工均被判刑,但最终仍无法弥补造成的近3.5亿元巨额损失。两家银行也围绕同业存款、委托投资合同是否有效,应由谁承担损失等问题进行了长达三年之久的漫长诉讼。
 
    2015年6月,A股份行长春分行以《同业存款协议》为依据诉至吉林省高院,请求判令B股份行无锡分行向其支付存款本金3.5亿元以及存款利息和违约金。该院作出的(2015)吉民二初字第16号判决支持了这一诉求。
 
    不过,随后B股份行无锡分行不服该判决,并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作出(2016)最高法民终800号民事判决扭转了此前的结果,认为B股份行无锡分行与A股份行长春分行之间不存在委托定向投资法律关系,《同业存款协议》依法应认定无效,A股份行长春分行要求B股份行无锡分行支付3.5亿元存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故判决撤销吉林省高院(2015)吉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驳回A股份行长春分行的诉讼请求。
 
    正常贷款未果后“绕道”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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