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12 17:52:5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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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票据税收重大变革,对银行有哪些影响?7月11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普兰金融研究员指出,这一利好消息对票据直贴行来说,大幅降低税负支出,有利于各行营销票据承兑以及贴现业务;对贴现企业来说,直贴行直贴意愿增强,企业融资便利性上升,企业签发票据的积极性有可能上升。此外,对票据转贴行来说,增加税负支出,降低银行持票的意愿,提高票据交易的积极性。
 
    “对票据业务税收整体而言,从贴现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到各交易银行按照持有期缴税,票据业务税收到底是增税还是减税也跟市场整体的利率走势有关。如果票据利率整体处于上涨态势,票据业务税收不降反涨,反之则更有利。”业内人士指出,而对票据市场发展来说,这有利于票据市场的长久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票据利率市场化,从过去的靠政策优势盈利(税收差异,科目差异等)转向根据对未来利率研判操作。
 
    增值税改革之后,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同时,宣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
 
    即废止了: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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