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14 16:3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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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银监罚决字〔2017〕1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霍忠明
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不尽职,签发贸易背景不真实的银行承兑汇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86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大连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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