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17 16:46: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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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银行业是非常实用主义的,并不完全按教科书办事。只要贷款有保障,简单点无所谓。但这种方法也未免过于简单了,有时实际已经偏离了贷款风险审查的根本。所以,就这个角度(仅仅是这个角度)看,至少是香港分行的信贷审查水平并不比内地分行的信贷人员高。他们很少分析行业、生产技术、销售等等,但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负债情况却分析得非常细,也了解得非常细。比如,借款人在哪些银行开户、哪些银行给借款人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有多少、授信额度的用途、授信的方式、哪些银行将授信额度收掉了、为什么取消授信额度等等,都要尽可能地了解清楚。
 
    在香港,贷款合同的条款一般来说也是大同小异的,但并不象我们那样全国性的印成统一的格式。对于一个新客户、或者一般的信用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押汇额度、透支额度、开证额度等),有时用一个统一格式的授信通知书给借款人,借款人董事会授权同意即可。这种通知书中有关键的一条是:银行在任何情况下有权随时取消授信,届时借款人接到银行通知必须无条件还款。有这一条,官司怎么打都是赢的。因为这样的贷款,主动权完全在银行一方,所以银行也只收贷款利息。大多数贷款是要签合同的。合同文本都是由律师制作的,因此,借款人必须付律师费。这样的合同除了常规的条款外,往往也会针对特定的借款人有特定的条款。这些贷款也往往是定期贷款,也就是说,银行在承诺的期限内,只要借款人没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就不得收回授信。因为银行有了承诺,所以这类贷款银行还要收安排费。在这里的概念是,利息仅仅是资金的使用费。对借款人来说,一旦合同签定,就要用款。如不用,就要付承诺费;即使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只要有一天不用,就要付一天的承诺费。因为银行一旦授信,就要准备资金随时准备借款人提款。如果借款人不提款,这一方面减少了银行资金的收益,另一方面也增加了银行管理资金的难度,因为香港金融管理局对银行资金流动性的要求是将所有已授信的贷款都包括进去的。借款人提前还款也是不自由的,必须征得银行的同意,有时还要依据贷款合约赔偿银行一些损失。
 
    在这里,律师费用是一个很大的负担,对于象我这样从内地才来不久的人来说,心理上特别难以承受。什么狗屁事都要律师出律师意见,而只要找上律师,就要付律师费。给律师打个电话问一问也要按时收费。说得夸张一点,你请律师吃饭,律师也要收费,因为他花时间陪你吃饭了;再夸张一点,过圣诞节你给你的律师打电话祝贺一声,他很可能在电话那一头抬起手腕看着表,到时候结帐单里就有这一分钟的费用。当然,律师有律师的用处,说极端点,如果因为贷款合同的条款原因而导致银行收不回贷款,律师是要负责的。一般来说,律师行都在保险公司投有巨额保险,以支付因为一时失误而必须承担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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