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20 09:03: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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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本质上仍是对货物征税,其实是对纳税人在境外已经实现并凝固在货物价值中的服务和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由于业务模式或交易安排的原因,境内企业可能以非贸的方式单独支付在境外已经实现在进口货物价值中的服务和特许权使用费。这样的支付从表面上看只有税务影响,不产生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然而实质上是逃避了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的监管。
 
  简单来说
 
  若服务或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在境外,对于其应包含在进口货物价值的部分海关需要征税。而相反,只有符合海关规定的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属于海关的应税项目,其它特许权使用费则不属于海关监管。
 
  海关法规中“与进口货物有关”以及“构成进口货物的条件”,本质就是说价值已经体现在进口货物中了。
 
  问题的关键在于证据
 
  怎样证明价值实现在境外,对技术许可的定性分析,合同的起草,技术文件的表达,对价格的定量分析,都可能是证明的关键。当然,与海关的沟通最重要。
 
  举个栗子
 
  某企业从境外进口特质杯盖100元,并以非贸形式单独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0元,该企业在境内完成杯子与杯盖的组装并销售。海关质疑10元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关税及进口增值税。
 
  若授权使用的专有技术与杯盖的生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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