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21 09:33:4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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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里的“应当”两字就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是对缴费义务人的规定,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259号)第十二条也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这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由所在企业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是企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并且企业还要定期向职工公布缴费明细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必备条款第七款就是“社会保险”。
 
  所以,不为职工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以上一切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与职工签订的不缴保险费的合同更是无效的,企业是要付出违法代价的。
 
  社保局回复上期网友问题:
 
  有网友问:他从1999年从事教育工作,从2009到2012年个人缴费4年,后来2012年教育招考转正后,从2013年停止缴费,问以前的费用可以退吗?不退有效吗?
 
  答复:
 
  你2009至2012年个人缴费4年不可以退,可以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转移办法进行衔接。相关衔接办法和你转正后的养老保险处理可以到市机关保险局去咨询。
 
  还有几个网友问原在松滋某服装厂工作,厂里不给他交社保、在惠州交的社保是否可以转回松滋及灵活就业参保能不能少买该缴的保险费等问题。
 
  答复:
 
  请你们关注“松滋人网”右下方“生活服务”栏中【社保之窗】前几期均有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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