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21 14:38: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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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宣城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宣银监罚决字〔2017〕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
单位名称宣城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邱中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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