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24 14:56:4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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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上海一男孩骑小黄车被撞身亡 父母起诉ofo索赔878万元!】

      今年3月26日,上海一个未满12岁的男孩解开了一辆无人管理的ofo共享单车机械锁,在骑行路上与一辆大客车相撞,被卷进车底最终导致死亡。7月初,该男孩父母将肇事司机及车辆所属公司以及相关保险公司起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7月19日,该男孩父母追加ofo为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共索赔878万元,并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ofo被起诉赔878万元!真是这把锁惹的祸吗?
 
    1.ofo未侵权,不负侵权之债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与《侵权责任法》第6条都规定: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意思就是除非原告能证明被告有主观过错,否则原告无责。
 
    ofo若在该辆车的车身上有明确提示「不满12岁不得骑车」,则尽到了提醒义务,不应该再为使用者使用不当导致的不良后果负责,否则责任无穷无尽。
 
    ——这也符合常识,毕竟一个商家不可能为故意作死的消费者所作的全部死都买单,不然生意还做不做了?
 
    2.ofo未违约,不负违约之债
 
    按《合同法》的规定,发出要约和接受要约的双方,都需要有合意表示。也就是双方都有法律层面的意思表示、并且达成一致,最后合同才成立。而且成立也未必生效,还要看具体效力。
 
    本案中,ofo若在该辆车身上有明确提示「不满12岁不得骑车」,则说明了该面向不特定人的租车要约已经排除了12岁以下的儿童,并未邀请12岁以下儿童前来租车。这一意思表示会导致本案未成年死者与ofo公司之间的合同根本不成立。既然连合同都没有,也就不存在违约了。
 
    ——这也符合常识,毕竟你偷了我的东西然后出门被车撞死了,总不能怪我的东西太好偷吧。
 
    3.大客车侵权,需要依法赔偿
 
    新闻里说「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看来大客车当时是正常行驶,没有明显的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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