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8-01 10:56:4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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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大火的网游《王者荣耀》中某些未成年玩家的不理性消费以及一些沉迷游戏的行为引起了大家的广大关注。同时,b站下架所有国外影视剧的行为更进一步引发了大家对于网游影视剧等文化产品的相关讨论。

  关于分级问题其实在前几年便已有所提及,有专门从事网络游戏行业法律业务的律师分析认为,要实现网络游戏分级制,在实践操作上有诸多困难。那么,分级制度为何经历了十多年迟迟未出台?
 
  一、国外分级制度概况
 
  分级制度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实行的最早。各国文化产品分级制度并无太大的差异,只是在具体的实行标准、级别确定等方面存在不同。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看来,要建立完善、系统的文化产品分级制度都需要很长的时间。这里以美国为例。
 
  1789年9月25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发布,该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限制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以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这一规定保证了人们言论自由这一重要文化权利,也为美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环境奠定了基础。20世纪60年代,美国开始实行电影分级制度,直到70年代才彻底确立电影分级制。美国电影协会于1996年12月出台电视节目分级制,将除新闻体育以外的节目分为六个等级。美国的游戏分级制是由1994年创建的娱乐软件分级协会建立的,由于实施最早,制度最完善该委员会的游戏分级制度业已作为世界各国游戏分级的参考。
 
  由上述情况可见,美国的文化产业分级制度并不都是由政府去规定和管理的,更多的是由民间的文化组织所负责,并且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属于行业内部竞争的结果和行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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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应用分级制度情况
 
  在我国,文化产业的产品更多的都是一种意识形态,主要由文化部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来进行监管。而监管的形式主要是以“通知”“办法”的形式来进行管理,这两种形式的效力相对来说都比较低,目前还没有从法律层面进行监管。可见,涉及到意识形态的部分,我国好像都没有法制化,比如没有‘电影法’、“新闻法”、“互联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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