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8-17 15:33: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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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荷兰和英国在早期的殖民扩张中,都是通过组建贸易公司的方式来进行远航与殖民贸易活动的。不过,如果仔细追究起来,荷兰和英国的贸易公司其实是有很大的差别。
 
    首先,英格兰的贸易公司是由一些商人或者贵族组建,得到了皇家特权,以一种垄断的方式进行贸易。利益集团是局限在一个小集团之中。而荷兰的贸易公司几乎是反其道而行之,采取的是大规模集资的方式,投资人甚众。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将风险分散到了每个投资人身上,而整合了各种资源,即便是利益不一致在大利益相同的前提下也可以相互协作。反而效率高,基础稳固。
 
    1602年的时候,荷兰的联合行省先是创立了一个单一的兖州贸易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这是第一个可以自组佣兵、发行货币的公司,也是第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政府不仅批准公司可以与其他国家订立正式的条约,还可以对地域施行殖民统治。简单来讲就是具备着国家职能的商业贸易公司。这个公司先是驱逐了香料群岛上的葡萄牙人,随后在爪哇的巴达维亚(今印尼的雅加达)建立了总部,其他的据点设立在东印度群岛、香料群岛上。随后不久又在美洲成立了荷兰西印度公司。为了保证贸易的通畅,荷兰人动用了军事力量,控制了马六甲、科伦坡、锡兰、新鹿特丹并且在这里建立了大型的堡垒。可以说在当时的东南亚建立了复杂密集的贸易网络,据点多路线多。
 
    而在十五世纪晚期地属荷兰的这些“低地国家”,市镇的崛起本身就是一场早期的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也是反抗西班牙的殖民统治的民族解放运动。独立后的荷兰迅速的成为了大航海时代最有力的参与者之一,被称为“海上马车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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