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8-24 11:4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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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的今天,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继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之后,当局在互金领域扔的一颗重磅炸弹,也是迄今为止,P2P网贷领域最为重要的监管法规之一。
 
    自从去年8月《办法》发布以来,整个行业发生了巨变,“有人欢喜,有人愁”,有的平台因为不符合规定艰难转型,有的平台因为难以承受合规带来的压力退出市场,有的平台因为心存侥幸而误入歧途,有的平台却因为一直以来的“坚守初心”而因祸得福。
 
    在网贷行业发展的前期,因为中国信用体系不完善而诞生的各种担保模式,为了拓展资产来源而被“拉入坑”的各种金融资产,为了快速冲量而开启的“大单”模式,为了获取高额利差而“模仿”的“资金池”模式,为了规避监管而创设的拆标销售,等等,虽然为整个行业的快速发展做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却让整个行业偏离了“初心”,让一直坚守“初心”的平台陷入困境、彷徨与迷茫,更为行业的发展积累了巨大的金融风险。所幸,监管当局及时推出了各种监管文件,规范行业发展,去年8月推出的《办法》便是其中的主角,与一些市场声音不同的是,《办法》的发布并不是“狼来了”,而是为行业可持续发展注入的强心剂,让那些真正坚守“初心”的平台获得了最大的发展机遇。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回顾
 
    《办法》全文总共八章47条内容,阐明了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与文件,定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定义,规定了备案管理、业务规则、风险管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几下几点是比较重要的:
 
    一是继续明确了网贷机构信息中介的定位。《办法》定义P2P网贷机构为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二是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一个是需要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另一个是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两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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