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04 13:42:5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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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2017年8月公司支付一笔无指定用途的银行借款利息,并取得了银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利息计算期限是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该项利息支出可否全额在2017年度税前扣除?

    【答案】

      不可全额在2017年度税前扣除,因为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分析,应当在2016年度扣除4个月的利息,剩余的8个月利息在2017年度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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