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12 13:13:4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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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广军)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四银监罚决字〔2017〕1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

  姓名

苏广军

  单位

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1.抵债资产风险五级分类不准确,少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2. 不具备资质违规办理同业业务。综合职务、岗位职责、履职情况以及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等方面,分管副行长苏广军负直接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四平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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