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12 13:14: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四平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姜志国)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四银监罚决字〔2017〕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

  姓名

姜志国

  单位

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违规办理域外存款、贷款,违规垫款购建办公楼。综合职务、岗位职责、履职情况以及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等方面,理事长姜志国负直接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四平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9月25日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