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22 13:5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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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说,同样在银行办理的业务,同样是银行工作人员经办的,为什么还要去区分认定是代表个人?还是代表银行的行为?因为这涉及责任过错认定,最终判定该由谁来赔偿你的损失。
 
    大家知道,能接触客户资金的银行工作人员有两种,一是柜台内的业务主管和柜员,俗称内勤人员。另外一种是柜台外的网点负责人,客户经理,大堂经理,理财经理等,俗称外勤人员。他们要私下放贷必然要首先获得你的资金,不论是非法获取,或是取得你的私下默许。为什么要专门介绍这两类人?因为他们的作案手段,特征,过程有很大区别,将会决定案件性质,责任定性,从而最终确定责任主体。下面就以上两类人的作案方式特征作一介绍和分析。
 
    01    柜台内部内勤人员要想获得你的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a.柜员办理存款采取不入账或少入账方式,达到截留,盗取或挪用资金目的。他们往往在你办理业务时,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多次操作,要求你输入密码,将你的资金非法转入一个或多个账户,而最后只给你存入的银行回单。趁你不注意,实现移花接木,监守自盗。
 
    b.柜圈内的主管,按照岗位分工一般只负责监督柜员操作和超权限业务授权,是不具体经办业务的。但是,由于他们具有一定特权,也有机会违规指使或伙同勾结柜员进行类似违规操作,达到监守自盗目的。
 
    以上两种情况,主管和柜员是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办理业务,对外代表银行。之所以出现违规行为,是银行自身监管不力,存在管理漏洞所致。因此,如果你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被他们私下放贷,亏了收不回来,使你的资金不能保证支取,银行应当付全部责任。协商不好,你可以持相关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维权。
 
    02    柜圈外的银行工作人员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获取你的资金进行私下放贷。
 
    a.以高息为诱饵,利用假协议,“萝卜章”让客户签订虚假理财,信托或其他投资协议,而客户资金实际并未进入银行账户,而是存在于体外。往往这种案件发生,柜圈外工作人员巧妙利用了客户对高收益的贪图,或者客户对经办人的高度信任,加以虚假协议,公章进行欺骗,有时还将客户带至非银行办公场所,各类冒充人员悉数到位,假戏真做,施行“飞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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