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25 12:24:5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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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姓名

余书国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余书国作为岑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主持工作),对该社违规办理票据业务负直接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黔东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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