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25 12:25: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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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成智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西南银监罚决字〔2017〕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成智敏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任望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复兴信用社主任期间,对该社存在向不具备借款主体资格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支付审核流于形式银行 贷款—利 率 网,贷款已形成不良;超越权限授信评级,对借款人主体资格把控不严,资金支付审核流于形式,部分资金被转移用于归还他人贷款等问题,应负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黔西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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