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25 12:25:3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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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望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西南银监罚决字〔2017〕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望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向不具备借款主体资格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未落实审批部门意见违规发放贷款;资金支付审核流于形式,导致个别贷款形成风险隐患。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黔西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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